(2018)琼01执310号之七
: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国际仲裁院(2017)湛仲字第 2445 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旭东与被执行人海南永鸿旺贸易有限公司、张其明、桂承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永鸿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鸿旺号”挖沙船一艘,查封期限为二年,自 2018 年 9 月 20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19日止。
现本院将对“鸿旺号”挖沙船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该船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2018-12-01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