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42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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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温龙清与被执行人李耿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18)琼01执429号之一裁定不服,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琼01执429号之一裁定,并继续执行海南仲裁委员会(2018)海仲字第15号裁决书;提交的证据有《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严格贯彻落实仲裁法 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先于仲裁”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答记者问》。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2-02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