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执324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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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国机财物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01执恢324号之三裁定,内容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海南新宏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海南新宏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1-30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