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执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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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你财产刑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 01 执 203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5)海中法知刑初字第 8 号刑事判决有关胡云华、叶再龙、詹茂光、朱建青、高贤霸、王敏玉、董招玲、方以舜、朱云台、顾威胜、虞昌选、冯言波、王曰舜、朱金勇、张海敏、周阿鉴、朱晓燕、谢善富、张人群、谢建国、潘丽平、朱国君、顾张慧财产刑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案有关王勤松、王西安、朱卫飞、王曰标、谢良辉、侯孟福、谢永伟、解建伟、黄红丹、张娥仙、朱秀青、黄云龙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1-30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