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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430号之二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温龙清与被执行人郑盈盈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 01 执 43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8)琼 01 执 430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通知书。
   (2018)琼 01 执 430 号之一裁定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温龙清申请执行海南仲裁委员会(2018)海仲字第 14 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2018)琼 01 执 430 号之二裁定主要内容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盈盈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三路 3 号海阔天空国兴城一期(B16 地块)11#号楼 2 层 11-2-201 房(证号:HK456881)的查封。
   解除限制消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解除对被执行人郑盈盈的限制消费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1-26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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