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异948-9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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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案外人黄联平等人提起执行异议系列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01执异948-9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一、中止对案外人黄联平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C幢1单元8层801号房的执行;二、中止对案外人杨映罗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C幢2单元9层03号房的执行;三、中止对案外人陈佳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C幢1单元2层205号房的执行;四、中止对案外人王世梅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B幢2单元8层06号房的执行;五、中止对案外人李菁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B幢1单元13层07号房的执行;六、中止对案外人戴飞鸣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C幢1单元2层02号房的执行;七、中止对案外人何玉琴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A幢1单元9层902号房的执行;八、中止对案外人史淑玲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C幢2单元4层02号房的执行;九、中止对案外人黄丽颖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B幢1-302号房的执行;十、中止对案外人王丽英、王利婷、王世林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A栋1层02号商铺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1-20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