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异938-9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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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案外人宋兰芬等人提起执行异议系列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01执异938-9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一、中止对案外人宋兰芬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C幢1单元2层206号房的执行;二、中止对案外人张力婧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C幢1单元4层402号房的执行;三、中止对案外人杨风梅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A幢1单元7层705号房的执行;四、中止对案外人彭静林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C幢1单元4层407号房的执行;五、中止对案外人杨云霞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B幢2单元13层01号房的执行;六、中止对案外人秦丽雅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A幢2单元13层1302号房的执行;七、中止对案外人倪月犁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C幢2单元10层07号房的执行;八、中止对案外人雷梨华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C幢2单元6层05号房的执行;九、中止对案外人李易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A幢2单元11层1101号的执行;十、中止对案外人牛晔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C幢1单元3层05号房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1-20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