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受理案件范围(关)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海口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提级集中管辖相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u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02 09:48

各区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关于完善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要求,加强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执行力度,创新执行一体化工作机制,实现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与在押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工作相互衔接,提高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自动履行率,加强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与刑事审判工作密切联系,实现逆向监督。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批复同意了我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件提级集中管辖的请示,即从5月1日起,海口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统一提级由我院试点集中管辖。为做好提级集中管辖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0年5月1日起,原由海口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由我院提级集中管辖。

二、提级执行案件的范围:原由海口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且尚未立案的生效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首次执行案件。2020年5月1日前已经由原基层法院立案执行的案件由其继续办理;已终本的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要恢复执行的,由首次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三、提级执行案件的移送:基层法院立案庭每周二、周四移送案件到我院立案庭。立案庭接收基层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后,以我院执行案号立案后移交我院执行局办理。

四、基于提级执行产生的执行异议案件由我院执行局办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我院审判业务部门办理。

五、2020年5月1日起,原由我院审监庭负责办理的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我院执行局负责办理。2020年5月1日前已经由我院审监庭受理的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其继续办理。2020年5月1日后,已终本的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要恢复执行的,由我院执行局负责办理。

六、我院以前下发的关于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意见为准。

七、提级集中管辖试点试行工作中的其他未尽事宜,由我院审务办会商执行局、立案庭统一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