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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口法官和律师开展“拒绝虚假诉讼 维护司法公信”集体宣誓大会上的讲话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3-03 14:56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吴剑平
(2014年5月28日)

在座的各位法律人:
    今天,我们举行海口两级法院法官和海南执业律师开展“拒绝虚假诉讼  维护司法公信”集体宣誓大会。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和海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共同发起的“拒绝虚假诉讼  维护司法公信”专项活动,其宗旨就是深入贯彻《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效防范和抵制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开展这项活动,也是海口市两级法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个自选动作。要把这个动作做到实处,做得出彩,做成品牌。刚才,我与廖会长还共同签署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共同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海口市两级法院近150名法官和海南省律协近50名律师共同宣誓,承诺“拒绝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信”。誓言掷地有声、承诺一字千金。古人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相信我们大家会为视誓言为生命,为捍卫誓言而奋斗。
    宣誓之前,尊本同志代表市中院宣读了《关于集中开展对虚假诉讼案件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方案》。这个方案是我们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经过慎重研究制定的。各区法院、中院各部门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以“拒绝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信”为主题的“诉讼诚信建设年”活动,同时也请诸位在海口执业的律师们予以协助、配合、监督和指导,共同为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实现科学发展和绿色崛起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诚信是法治社会的象征和准则。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诚信建设,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诚信多方面加强诚信建设。司法只有诚信,才能取信于民,才能正确引导公众对未来社会行为的预期和对社会价值的评判。因此,有人说,司法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基础性和导向性的作用。一方面,人民法院应通过依法办理诉讼案件,对守信行为予以肯定,对失信行为予以否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予以制裁。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的规则之治功能,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注意把法律评价与诚信道德评价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司法惩戒失信行为,引导公众对社会诚信的预期和对诚信价值的评判,真正使司法过程成为彰显诚信价值、体现社会公义的过程。
    为了使“拒绝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信”活动取得实效,我在这里讲几点意见:
    一、要深刻认识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强化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意识
    当前,诚信缺失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反映在司法领域,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初步建成,立法相对滞后,一些法官能动司法意识薄弱,司法能力尚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影响司法公信力;一些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甚至提起虚假诉讼、伪公益诉讼。这些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严重浪费司法成本,更动摇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虚假诉讼本质是诉讼欺诈行为,不仅侵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且对国家的司法权威危害性大,破坏力强。我们要深刻认识虚假诉讼的危害,切实提高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主动性、敏感性和责任心,从维护法律尊严、司法权威的要求出发,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注意发现问题,去伪存真,强化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意识。
    人民法院要主动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诉讼观念,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虚假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防范、打击虚假诉讼最终要归结到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上来。人民法院应以审判工作为平台,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要加强虚假诉讼风险警示,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执行申请书等诉讼文书中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风险和法律责任等,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要推动和协助建立社会诚信系统,人民法院应主动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失信行为提交给信用评级机构,载入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建立失信“黑名单”,公布制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发现一起,公布一起,加大其制造虚假诉讼的成本。
    二、创新和强化审判管理,严密防范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成因复杂,隐蔽性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人民法院要通过创新和强化审判管理,建立并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切实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
    其一,建立虚假诉讼嫌疑案件层报通报制度。虚假诉讼嫌疑案件应及时层报庭长、主管院长,充分发挥院、庭领导对案件的指导、监督、管理作用。案件的审理过程应详细记录并附卷。要充分发挥各级审判委员会、审判长会议等审判机制的作用,审慎识别、依法处理虚假诉讼案件。对依法认定的虚假诉讼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上级法院要定期分析、公布虚假诉讼的发展态势,为进一步制定防范打击虚假诉讼对策提供决策依据。
    其二,建立虚假诉讼嫌疑案件案外人通报制度。虚假诉讼常因案外人参与并抗辩而得以识破。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损害案外人利益时,要将情况及时向利益相关人通报。第三人认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诉讼或另行起诉的,应当依法准许。必要时,法院应主动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作出明显不合理的承认和让步,有可能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导致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应将有关情况向其主管部门通报,以监督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
    其三,完善再审申请和申诉信访制度,畅通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实践证明,允许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虚假诉讼申请再审是发现、制裁虚假诉讼的有效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案外人纳入申请再审人的范围,明确规定案外人有权对损害其利益、且无法另行起诉解决争议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受害人提起的申诉、再审申请或检察机关提起的虚假诉讼抗诉案件,应及时立案,认真审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再审。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
    三、建立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严格追究虚假诉讼制造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与合作,共同研讨虚假诉讼的查处、移送和处理问题,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特别要借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在虚假诉讼嫌疑案件可能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时,应向检察机关通报案件情况,建议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监督。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抗诉,但应当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就生效调解提出的检察建议,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确实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应及时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机构以及当地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共同防范当事人利用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公证文书制造虚假诉讼。
    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虚假诉讼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惩戒、警示当事人不得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应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维护民事诉讼正常秩序。依法受理虚假诉讼受害人提起的虚假诉讼损害赔偿之诉,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受害人因虚假诉讼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包括虚假诉讼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如果虚假诉讼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涉嫌妨害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伪造印章、贪污、挪用等罪行,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协助当事人提起或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吊销其执业证书和营业执照。
    同志们,诚信建设永远在路上!司法诚信建设任务艰巨,道路曲折。但我们坚信,有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有全体法律人的共同参与和不懈努力,司法诚信的目标一定能达成。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司法诚信这个共同目标不屈不挠努力奋斗,愿司法诚信的光辉永远普照海南洁净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