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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单位)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文字说明

作者:u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25 07:08

目  录


第一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单位)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二、收入决算公开表

三、支出决算公开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公开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表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二、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我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龙华区、美兰区、秀英区、琼山区四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理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市法院的调研工作,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人员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同市委管理和考核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术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工作;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对本院的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内设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海口破产法庭、执行局、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书记官处、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警察支队、技术装备处等二十个副处级机构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海口市诉讼证据鉴定监督中心两个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为行政法专项编制241名、事业编制35名。

二、机构设置

纳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本级


第二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二、收入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三、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第三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支总计10057.63万元,与2020年度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各增加32.82万元,增长0.33%。主要原因:本院2021年公务员及事业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和绩效等人员经费收入增加所致。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年初结转结余842.10万元,主要是2020年海口市财政局拨付原本院知识产权法庭变更为知识产权法院的前期改造、法治环境建设和破产资金等工作经费,业务办案费、政府采购结转结余所致,较2020年度决算数减少181.63万元,减少17.74%,主要原因是海口市财政局拨付原本院知识产权法庭变更为知识产权法院的前期改造200万元、法治环境建设300万元、破产资金200万元等项目工作经费结转结余所致。结余分配0万元,主要是无(资金分配去向),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无。年末结转结余988.94万元,主要是项目业务办案费及政府采购资金结转结余所致,较2020年度决算数减少382.84万元,减少27.92%,主要原因是项目业务办案费和市财政拨付破产法院的前期改造、法治环境建设和破产资金等项目工作经费结转结余减少所致。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9215.5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708.08万元,占94.49%; 其他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9069.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132.02万元,占78.64%;项目支出1937.17万元,占21.36%;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8777.09万元。与2020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各减少383.91万元,下降4.19%。主要原因:加强公用经费管理支出减少和上缴省财政有关项目等结转节余资金所致。

财政拨款年初结转结余69.0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结转结余,较2020年度决算数减少422.80万元,减少85.97%,主要原因是加快本年经费预算执行进度,项目经费支出结转结余减少所致。

财政拨款年末结转结余0万元,主要是政府采购项目和项目业务办案资金结转结余,较2020年度年末决算数减少398.19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是加强项目业务办案经费预算执行进度等支出减少所致。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708.0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6.02%。与2020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54.73万元,下降0.63%,主要原因是压缩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经常性项目经费支出减少所致。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708.0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7361.09万元,占84.5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84.95万元,占4.41%;抚恤支出3.72万元,占0.04%;卫生健康支出554.41万元,占6.36%;住房保障支出407.64万元,占4.67%。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9165.24万元,支出决算为8708.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5.03%。其中: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预算数为6080.47万元,支出决算为5958.9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0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单位人员增加有关支出经费增加所致。

2.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 。年预算数为225万元,支出决算为165.1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3.3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任务调整经费所致。

3.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年预算数为50万元,支出决算为19.6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9.3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任务调整经费所致。

4.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年预算数为1479.35万元,支出决算为1217.3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2.2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任务调整所致。

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预算数为497.59万元,支出决算为351.7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0.6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调整减少所致。

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年预算数为60万元,支出决算为29.4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9.1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底人员退休未能及时支出所致。

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年预算数为4.66万元,支出决算为3.7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9.8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遗属人员减少所致。

8.卫生健康支出(项)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预算数为227.21万元,支出决算为181.7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0.17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所致。

9. 卫生健康支出(项)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年预算数为298.05万元,支出决算为268.0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9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所致。  

10.住房保障支出(项)行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预算数为297.66万元,支出决算为407.6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6.9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所致。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993.0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943.5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公用经费1049.4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表中无数据。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表中无数据。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89.90万元,支出决算为57.53万元,完成预算的63.99%。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57.36万元,占99.7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18万元,占0.3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比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全年未能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57.3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38辆,其中:公务用车4辆,执勤执法用车34辆。

公务用车(含执勤执法用车)运行支出57.36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数比预算数减少17.54万元,下降23.42%。主要原因是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

3.公务接待费支出0.18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18万元,国内公务接待3批次,接待16人次;主要用于审判业务交流及上级相关业务部门来我院检查和指导工作支出。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数比预算数减少4.82万元,下降96.40%。主要原因是加强了公务接待管理费用支出减少有所致。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表中无数据。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表中无数据。

十二、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文件要求,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单位)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未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我院无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和其他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1年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机关运行经费1049.49万元,比2020年度减少111.00万元,下降9.57%。主要原因是:本院压缩了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所致。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17.5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17.5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617.5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用房屋面积34835.84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24119平方米,业务用房0平方米,其他(不含构筑物)10716.84平方米。

本部门共有车辆38辆,其中:从车辆种类说明:轿车21辆、越野车4辆、小型载客汽车13辆。从车辆使用情况说明: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3辆、执法执勤用车2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7辆。单位价值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8(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1台(套)。年末在建工程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国家赔偿费支出(项):反映国家赔偿方面的支出。

十五、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类)法院(款)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九、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活动的支出。

二十、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拥有法院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二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二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是除上述项目以外(义务兵优待、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六、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公开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