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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世界环境日丨私自养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为违禁品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没收

作者:u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06 16:58

万宁男子周某于2009年至2020年7月在万宁市和乐镇港下村委会港下村某水产养殖公司养殖场内,在无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非法养殖了绿海龟和玳瑁。

周某在养殖上述绿海龟、玳瑁的过程中,13只绿海龟因病死亡、2只绿海龟被盗、25只绿海龟被放生,7只玳瑁被盗。2020年7月2日,公安机关将周某传唤到案,并扣押了活体绿海龟10只、活体玳瑁5只、绿海龟遗骨1副,后移送至海南省海龟救护保育中心。截止2021年12月7日,1只被救助的玳瑁死亡,遗骨保存在海南省海龟救护保育中心。本案中扣押在案活体绿海龟10只、活体玳瑁4只、绿海龟遗骨1副,玳瑁遗骨1副。

经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涉案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种类鉴定报告》鉴定,扣押的15只海龟活体和1只海龟骨骼及甲片中,11只海龟品种为绿海龟,5只海龟品种为玳瑁,均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7年版)物种,同时也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函[1988] 144 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周某非法收购的7只玳瑁中,仅查扣到5只玳瑁,经鉴定涉案的5只玳瑁价值30000元,故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除周某非法收购的7只玳瑁事实成立外,其他非法收购的绿海龟等野生动物仅有周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案涉绿海龟属于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故法院扣押的10只绿海龟和1副绿海龟遗骨属于违禁品,予以没收。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周某养殖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许可养殖的绿海龟,应认定为违禁品。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因此,被法院扣押的10只活体绿海龟和1副绿海龟遗骨应依法没收。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需要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才可为,否则,私自养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属于违禁品,均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本案中,周某所养殖的绿海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7年版),同时也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函[1988] 144 号)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虽然无证据证明周某存在收购、出售、运输该绿海龟的行为,不能认定其对绿海龟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许可,私自繁育的绿海龟则应认定为违禁品,仍然应当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