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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海南法院司法改革案例:海口中院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执行

作者:uadmin 信息来源:海南法院 发布时间:2022-04-09 17:37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执行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执行质效




  为有效化解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推动执行机制改革,切实保障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司法需求,海口中院探索制度创新,推进刑事执行改革,进一步强化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执行,统一执行标准,促进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有效结合,提高自动履行率,实现刑事执行的专业化、规范化。该机制运行一年多以来,工作效果显著。

  2020年5月1日至2020且12月31日,海口中院受理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599件,结案598件,结案率99.83%,移送执行标的15220.45万元,执行到位金额9332.85万元,执行到位率61.32%,执行到位金额同比增长209.38%,上缴国库9161.56万元,退赔受害人171.29万元,其中自动履行金额1455.55万元,有效提高了自动履行率。






一、建章立制、规范执行

  一是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会签《关于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财产调查。明确公检法三家的职责分工,促进部门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刑事财产性判项的可执行性。

  二是出台《关于规范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移送立案的实施意见》,明确基层法院以及海口中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时需查明罪犯羁押地、家属联系方式、家属住址、财产线索等信息,并制作移送执行表,一案一表,规范立案,助力执行。  

二、推行刑事诉讼保全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刑事财判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效果,提高执行到位率,海口中院于2020年11月出台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市区两级法院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且契合当前扫黑除恶、打财断血的整体工作要求。在刑事审判阶段,法院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财产性判项的,为避免发生被告人或其家属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的情况,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此外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财产控制前置,为后续执行到位奠定基础。《实施意见》出台后一个月,海口中院受理了被告人陈某东等69人涉黑案件的刑事诉讼保全案件,查控69名被告人名下的网络资金百余笔,助力涉黑案件“打财断血。

三、内外联动、协调对接

  一是与公安机关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公安机关对涉黑恶案件的财产处置,同时指出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的财产调查权属不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在源头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查控。

  二是与监狱搭建协同执行平台。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严格减刑、假释的报请。尤其是对以减刑为目的,申请恢复后,仅主动履行报请减刑的最低幅度即执行标的的10%,经过财产统查,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向监狱发送建议函,从严掌握该罪犯的减刑、假释报请。

  三是审执协调。要求刑事审判部门在移送立案执行时列明被执行人以及家属的相关信息,填写移送执行表,有效提高了执行文书的送达效率,同时高效督促了被执行人家属代为履行义务。

  四、多措并举、督促履行

  一是根据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移送执行表载明的信息,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方式,与被执行人家属释法析理,积极劝说被执行人家属代为履行财产性判项,尤其是数额较小的案件,要求务必上门走访,尽力实现数额较小的案件执行到位。

  二是对于经济条件确实不足以全部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且主动改造的积极性较高的被执行人,准许其长期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建立台账统一管理,促进罪犯改造的同时提高执行到位率。

  三是成立专门刑事财产性判项和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团队,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开庭时对罪犯释明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将此作为减刑幅度考量的参考因素,督促有履行能力的罪犯尽量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一般给予其5日履行期限,根据其履行情况,综合考量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五、内部推进立审执一体化

  规范法院内部刑事审判庭向立案庭移送立案工作程序,确保材料、审查、时间“三个到位”,理顺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的工作关系,形成立审执一体化联动工作合力。探索推行刑事案件庭前开展财产保全、庭中审查财产权利、庭后明确财产判项,积极防范财产性判项“空判”问题,有力延伸立审执一体化工作触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