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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uadmin 信息来源:海南高院 发布时间:2022-01-23 10:52


典型案例1

王某等3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关键词:离岛免税 走私“套代购”


案情概要:被告人王某曾在海口地区免税店工作,2018年初开始,王某利用离岛亲戚朋友的免税额度在网上订购免税品,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并办理即购即提,之后将免税品转卖他人,从中赚取免税店赠品。2019年9月,王某失业后开始通过导游获取游客同意出让免税购物额度给其使用,利用游客身份信息在免税店购买免税品并办理即购即提,使用自己或者其哥哥王某某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并将货提走。2020年2月底,王某联系被告人钟某,让钟某找“人头”,利用“人头”的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期间钟某用自己的银行帐户或支付宝帮王某支付免税货款,并带领“人头”离岛返岛。同年3月份,王某开始通过付钱聘请“人头”的方式购买免税品。经查,通过这种“套代购”的方式,王某偷逃税款270多万元,王某哥哥偷逃税款49万多元,钟某偷逃税款15万多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钟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对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和引导境外消费回流、促进“双循环”格局加速形成具有重要意义。王某等人的“套代购”行为,不仅造成国家关税损失,还违背了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的初衷,对海南自贸港建设顺利推进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该案彰显了海南法院严厉打击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犯罪,坚决维护自贸港经济健康发展的决心。


典型案例2

罗某诬告陷害案


关键词:诬告 公职人员


案情概要:罗某为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后勤保障部经理,该公司负责陵水县某小区的物业管理。2020年至2021年,该小区民宿客人因入住登记问题多次与物业保安发生纠纷,辖区派出所民警张某曾处理过有关纠纷。罗某认为张某处理方式不合理产生报复心理,遂编造了3份内容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民宿老板梁某行贿款20万余元的举报信,分别寄给省纪委、省公安厅、陵水县委主要负责人,举报人落款为梁某。后经陵水县纪委调查核实,举报信内容不实,举报人涉嫌诬告陷害,遂将涉嫌诬告陷害犯罪线索移送陵水县公安局办理。陵水县公安局通过侦查,逐步锁定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1年8月,罗某到陵水县公安局投案。2021年10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罗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罗某的举报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失实举报”,而是带有主观故意、企图使他人名誉受损的诬告陷害行为。如果对诬告陷害行为放任不管,必将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破坏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影响海南自贸港建设大局。本案是我省自容错纠错澄清证明机制出台后第一例诬告陷害公职人员案。


典型案例3

卢某高空抛物及妨害公务案


关键词:高空抛物 入刑


案情概要:被告人卢某与其女友张某共同居住在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某小区16楼。2021年1月25日21时许,卢某酒后与张某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将一部台式电脑显示屏从其房间窗口扔下,砸破停放在楼下一辆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同日 22 时许,张某报警,辖区派出所接警后派两名民警到场处置。两名民警着警服到场表明身份后,卢某突然拿起一把菜刀追赶到场民警,两名民警快速转身后退并设法趁机从消防通道撤离至一楼呼叫支援,支援警力到达后在卢某住处将其抓获。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卢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2021年3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将高空抛物这种可能造成严重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不文明行为正式入刑。本案是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后,我省首例对高空抛物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


典型案例4

林某某侵犯人格权纠纷案


关键词:网络 诽谤


案情概要:2021年6月8日,法院在审理陈某与林某学离婚纠纷一案时,因该案不公开审理,陈某某(陈某妹妹)、林某某(林某学姐姐)在法庭外等候。庭审结束后,林某某将在法庭大厅和院内拍摄的带有陈某、陈某某及其父亲的视频经过编辑发布至微信朋友圈和抖音平台,并配有相应的海南话旁白,明确提及陈某、陈某某的姓名及居住地,散布捏造的事实,诋毁陈某及家人的名誉,宣泄个人情绪,导致陈某、陈某某社会评价降低、社会形象受到损害。陈某、陈某某通过他人进行劝阻,林某某在两天后删除了微信朋友圈和抖音的视频。陈某、陈某某认为林某某恶意侮辱诽谤损害了其名誉,遂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林某某通过微信和抖音账号发布向陈某、陈某某赔礼道歉及恢复名誉的文字或视频10天,并且不得进行微信隐私设置(即分组可见、三日可见)以及抖音隐私设置(即关闭关注和粉丝列表),同时,赔偿两人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典型意义: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享受网上冲浪便利的同时应文明上网,不能触犯法律底线,如果肆意妄为,必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5

林某等3人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非法捕捞 生态修复


案情概要:2020年8月,林某等3人驾驶两艘渔船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大铲礁附近海域,先后五次进行违法拖网捕捞作业,作业海域均在海南省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且两船使用的渔具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15毫米,均小于农业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40毫米的标准,严重破坏禁渔区海底结构和生物群落资源,导致海洋生物多样性下降,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损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检察机关同意由林某等3人通过在洋浦附近海域以增殖放流鱼苗方式对其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增殖放流鱼苗规格3CM以上,数量1071208尾,价值706998元;同时,由林某等3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及修复方案编制费用10000元,并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建设生态文明试验区是海南自贸港“三区一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人民法院坚持惩罚与防治相结合,促使林某等3人以增殖放流鱼苗方式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本案是海南法院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目标导向的生动实践。


典型案例6

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案情概要: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系“隆科638S”的品种权人,“隆科638S”作为母本与父本“R1377”组配繁育“隆两优1377”。2020年5月,亚华研究院在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发现张某利用“隆科638S”母本繁育隆两优水稻品种,遂委托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三亚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经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张某生产涉案侵权种子439包,合计约35120斤。经鉴定,涉案侵权种子样品与“隆两优1377”系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亚华研究院向法院起诉维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对亚华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亚华研究院赔偿10万元。


典型意义:农业种质资源是推动现代种业创新的物质基础、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芯片”,保护好、利用好海南农业种质资源意义重大。本案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协助查明技术事实,将技术规则和诉讼规则相结合,具有指导意义。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充分发挥专门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和特色优势,为“南繁硅谷”建设和种业产业链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7

西班牙某公司与福建某医疗器械公司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涉外纠纷  协议管辖


案情概要:西班牙某公司在全球防疫物资紧俏时与福建某医疗器械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大比例预付款,福建某医疗器械公司因防疫物资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无法按期交货引发纠纷。各方达成合同解除协议并约定如未履行该协议,同意将争议提交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后,西班牙某公司根据协议向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提起诉讼,请求福建某医疗器械公司退回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和理解不同法系、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语言下各方的诉求和想法,善意提示各方理解疫情期间生产复工存在的客观困难,敦促被告做出可行的履约计划和承诺,开展多轮调解。


裁判结果: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是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成立以来,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首个案件。该案涉案金额约1300万元,是全球疫情背景下非常典型的跨国防疫物资货款纠纷。法官积极工作,帮助各方节省了大量程序时间,展现了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官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和专业素养,赢得了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肯定与赞扬。


典型案例8

三亚某公司诉三亚市政府、三亚市交通运输局土地征收及行政赔偿案


关键词: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案情概要:2021年10月22日,三亚某公司起诉三亚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请求判令确认市政府未经征收将其公司产权证下土地交由市交通运输局使用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市交通运输局使用其公司土地建设道路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赔偿其损失。三亚市委副书记、市长包洪文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经法庭调查,市政府没有征用原告土地,市交通运输局实际占用了原告的部分土地,并对该土地进行硬化。由于涉案土地已被规划调整为绿地,原告无法继续使用。


裁判结果:法庭主持调解,市政府同意下一步启动征地手续,进行征地补偿,同时一并协商解决市交通运输局占用原告土地的费用问题。原告同意该调解方案,当庭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理解和支持,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三亚市政府领导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交流,消除了隔阂和认识误区,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9

中铁建设集团与三亚某旅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


关键词:善意执行


案情概要:中铁建设集团与三亚某旅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三亚某旅业公司应向中铁建设集团支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3亿余元。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查封了该公司旗下的低层独栋酒店、会所、泳池、酒店主楼等酒店产业。执行法官积极促进双方达成和解,采用“留水养鱼”的方式执行,在保证三亚某旅业公司正常运转、保存营业能力的前提下,分期履行。


裁判结果: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分十二次支付款项。


典型意义:新冠疫情爆发对旅游行业产生了很大影响,导致被执行人还债能力不足,法院若对查封的资产“一卖了之”,被执行人极有可能陷入无法经营的境地。执行法官坚持“善意执行”理念,以“留水养鱼”的方式让被执行企业继续经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提高偿债能力,实现双方共赢,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六稳”“六保”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10

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海事请求保全案


关键词:外籍船舶  公正高效 


案情概要:2020年11月6日,得利卡公司所属的“Ken Breeze”轮与宝石公司所属的“Pacific Grace”轮在琼州海峡发生碰撞。宝石公司在海口海事法院向得利卡公司提起索赔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宝石公司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扣押“Ken Breeze”轮。此时“Ken Breeze”轮即将完成在广州黄埔港的维修作业离港。海口海事法院立即启动扣船联动机制,在做好充分准备后,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扣船文书,并于次日将“Ken Breeze”轮扣押于修理厂。扣船后,海事法院对在船的18名外籍船员按当地防疫措施妥善安顿,对后续可能出现的移泊、船舶解扣离港做了预案,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船籍国和当事人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3月21日,得利卡公司以案外人提供了150万美元担保为由,申请解除对“Ken Breeze”轮的扣押。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仅用4小时完成评议、文书制作和移送执行,于3月22日通过法院执行指挥平台委托广州海事法院在当日晚间解除了该轮扣押,3月23日,该轮顺利开航离港。


裁判结果:对于宝石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扣押船舶命令,扣押了“Ken Breeze”轮;对于得利卡公司的解除船舶扣押申请,海口海事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和解除扣押船舶命令,解除了“Ken Breeze”轮的扣押。


典型意义:自全球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外籍船舶的扣押成为一大难题。本案中,法院通过高效周密的工作,仅用一周时间就完成了异地扣放船的全过程,公正高效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当事人盛赞为“自贸港速度”,树立了中国法院的良好司法形象。



来源:海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