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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热点问答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7-07-10 17:31

  ■85问:以法官为主导的执行团队化工作模式具体是什么样的?

  答:由法官主导执行工作,是执行工作司法属性的本质要求,有利于确保执行案件质量。执行工作中带有判断性质的裁定、决定和命令由法官作出,裁决的具体实施由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根据法官指令完成的做法,明确团队成员的权力和责任,确保团队成员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打破以往“一人一案一包到底”的传统模式,努力实现“1+1>2”的团队整体效能。实行团队化执行模式,也应当与信息化手段密切结合,将财产查控、文书送达等事务性工作,以标准化、可视化的方式集约完成;将相对复杂的财产深度调查、处置、分配、交付等工作交由团队完成,做到简易环节快速办、同类事项集中办、难点事项重点办。

  ■86问:如何强化执行警务保障?

  答:推行警务保障要处理好警务管理与执行业务管理之间的关系,解决管理模式问题。目前可行的做法是,设立执行司法警察支队、大队、中队,派驻执行局,负责执行实施工作及执行警务保障。同时,司法警察的警务技能训练、体能达标考核等由法警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管理由执行局负责,其他人事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强化执行警务保障工作需要,现有执行实施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可以转任司法警察,但要坚持有序进行,坚持按标准按条件转警。

  ■87问:非办案岗位人员能否入法官员额?

  答:按照当地法院遴选法官的统一标准和程序,非办案岗位人员也可以参加法官遴选,但应当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中政委〔2017〕9号)要求,原办案骨干调入非办案部门五年以上的,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一年方可入额。

  ■88问:未入额法官转任法官助理后,再入额时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应当如何确定?

  答:根据《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法官助理的6个职务层次由高到低与综合管理类副巡视员至科员一一对应。因此,未入额法官转任法官助理后,再入额时,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中组发〔2011〕18号)和《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5〕10号),根据其法官助理职务层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综合确定。

  ■89问:如何理解把握法官助理的一般任职资格条件和招录资格条件?

  答:《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组通字〔2016〕36号)规定的是法官助理的一般任职资格条件。《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组通字〔2015〕46号)规定的招录资格条件,特指通过该意见明确的招录机制报考市县两级法院法官助理时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通过其他方式招录的法官助理,应当具备《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资格条件。

  ■90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在编书记员能否转任法官助理?

  答:参照《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组通字〔2015〕46号)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在编书记员转任法官助理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政法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在艰苦边远地区市县法院工作。此外,对于现有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在编法官助理,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即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出台以前按法官助理岗位招录的人员,可以继续担任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