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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口在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08 07:52


      关键词 

      民事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赔偿

 

      裁判要点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财产权,不属人身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8日15时20分,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网公司)在其开办的南海网网站(www.hinews.cn)发布标题为“海口大乐透1006万得主现身得知中奖3小时后抱走大奖”的新闻报道,载明作者为南海网记者孙令正。海口在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现公司)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主办经营的海口在线(www.7haikou.com)网站上转载使用该篇新闻报道及1张新闻图片。南海网公司认为在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新闻报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南海网公司与该篇新闻报道记者的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南海网公司所有,南海网公司对于南海网上刊发的作品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南海网公司诉称,南海网(www.hinews.cn)创办于1999年1月1日,是由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海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管,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认定的海南省级重点新闻网站,是海南省委省政府认可的“一报一台认定”的海南省级重点新闻网站,是海南省委省政府认可的“一报一台网”海南三大主流媒体之一,是国内外网友获得海南和南海权威资讯的主流渠道,是海南重点网络企业,在行业领域和省内国内具有重大的影响力,2016年南海网完成股份制改造,整体变更为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8日15时20分,南海网发布标题为“海口大乐透1006万得主现身得知中奖3小时后抱走大奖”的新闻报道,作者为南海网记者孙令正。在现公司在未经南海网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海口在线(www.7haikou.com)网上擅自转载使用该篇新闻报道及1张新闻图片。海口在线作为海口本地综合门户网站,其擅自转载南海网公司新闻报道的行为给南海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影响,也使其获得了巨大的利益。根据南海网公司与该篇新闻报道记者的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南海网公司所有,南海网公司对于南海网上刊发的作品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南海网公司对上述新闻报道及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现公司辩称,南海网公司的公证书以及劳动合同、版权说明记载的内容都不清晰,其主张在现公司侵权的文章,都不是南海网发布的,故其主张在现公司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侵权的前提是要有一个作品,且该作品要有一定价值。其次,著作权权属也不属于南海网公司,劳动合同书以及版权说明上盖的公章不明,有些是海南日报,有些是南海网有限公司,有些又是南海网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劳动合同书和版权说明也仅仅只有记者的签字,并没有记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南海网公司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其为著作权权利人,更不能证明其因侵权遭受了重大利益损失。故南海网公司提供公证书证明其有原著作权,证据不足,其所称在现公司获得利益的说法不成立,因为在现公司已经从南海公司主张开始就已不经营了。

 

      裁判结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琼0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一、限海口在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海口在线(www.7haikou.com)网站上的“海口大乐透1006万得主现身得知中奖3小时后抱走大奖”的新闻报道及图片;二、限海口在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元;三、驳回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孙令正为南海网公司的专职新闻记者,根据其与南海网公司的约定,其在工作任务范围之内创作的“海口大乐透1006万得主现身得知中奖3小时后抱走大奖”的新闻报道应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人为南海网公司,故南海网公司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现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在网络上转载并传播涉案新闻报道及图片经过南海网公司的同意,或支付了报酬,故应认定在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南海网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南海网公司请求在现公司停止侵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规定,鉴于南海网公司不能就自己所受损失或在现公司的违法所得提供相应证据,故应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赔偿数额。考虑本案所涉作品的类型、篇幅、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以及南海网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在线公司赔偿南海网公司损失的数额为1500元(含维权费用),南海网公司主张的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是针对权利人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式,本案在现公司侵犯的仅是南海网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财产权,不属人身权利,因此,在现公司的侵权行为不会造成人身权的伤害,故南海网公司请求在现公司在海口在线(www.7haikou.com)网站上及南海网(www.hinews.cn)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向南海网公司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