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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张忠义、深圳市富士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北京智慧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08 07:51


      关键词 

      行政  知识产权  专利侵权  行政决定  程序违法

 

      裁判要点

      行政执法过程中书面记载的人员与实际人员不一致的,违反行政法的回避原则,程序违法。基于专利侵权的专业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与判断,并全面深入的说明采信与否的理由,以保证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基本案情

      张忠义是名称为“一种应用程序间接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的方法”专利号为ZL201210401600.X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0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6月8日,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ZL201210401600.X号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应用程序间接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的方法,其特征是:手机客户端上的应用程序涉及的应用具有一个唯一标识,该唯一标识在应用程序内部表现为编码,可在应用程序和服务程序之间通过网络传输,该唯一标识同时具有可被识别的外在形式,可被服务程序控制的识别程序识别并还原成与该唯一标识在应用程序内部表现的编码相同的编码,运行应用程序的手机与应用的特定场合是非接触的,步骤是:(1)应用程序将应用唯一标识的编码上传给服务程序;(2)服务程序通过识别应用的唯一标识的外在形式而确定应用所在的场合;(3)服务程序将识别应用外在形式并还原得到的编码与应用程序上传的编码进行匹配;(4)如果服务程序识别并还原的编码和应用程序上传至服务程序的编码匹配,则继续下一步骤,否则转向步骤(6);(5)服务程序将步骤(2)确定的应用所在场合的地理位置信息回传给应用程序;(6)结束;上述步骤(1)和步骤(2)在时序上可以交换,即先执行步骤(2)之后再执行步骤(1),所述确定应用所在的场合是服务程序控制的识别程序所运行的场合,具有已预先确定的地理位置信息。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应用程序间接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的方法,其特征是:外在形式是应用唯一标识的独立表现,可被服务程序控制的识别程序识别并还原成应用唯一标识在应用程序内部表现的编码相同的编码。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应用程序间接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的方法,其特征是:匹配可以是先通过技术的方法识别应用的唯一标识的外在形式,将识别结果保存在数据库中,然后等待应用程序将作为编码的应用唯一标识传输至服务程序后,服务程序才开始匹配,也可以是先将已传输至服务程序的应用唯一标识编码暂存在数据库中,然后等待对应用唯一标识外在形式的识别结果,一旦得到识别结果服务程序才自动开启匹配过程。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应用程序间接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的方法,其特征是:地理位置信息不限于经纬度,可以包括逻辑的地理位置信息。

      2015年1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张忠义的“一种应用程序间接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的方法”作出第100632号《复审决定书》,载明:“综上,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未给出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来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所述区别特征1)和2)的使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在手机应用程序不能从网络运营商获得地理位置信息时通过匹配应用唯一标识,反向将该手机的地理位置信息回传给应用程序,从而解决手机定位问题,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而,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6年7月,海航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慧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图公司)签订《室内位置服务合同》,约定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智慧图公司为海航日月广场进行蓝牙传感器位置服务网覆盖并提供室内位置服务进行合作。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蓝牙传感网覆盖,智慧图公司负责提供覆盖蓝牙传感网所用的设备安装,智慧图公司负责矢量地图制作并提供在线地图编辑工具、提供商场位置互动营销平台和标准营销活动模块,拥有定位导航SDK软件及矢量地图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2016年9月29日,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士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公司)《硬件采购合同》,约定向富士公司购买停车场系统和车位引导系统。富士公司拥有“富士智能视频车位引导管理系统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2017年2月8日,张忠义向海口知识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口知产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以海南海航日月广场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广场管理公司)通过微信号“海航日月广场”在停车场开展的反向寻车服务的技术方案[(1)采用了车牌识别技术获取车牌号;(2)在微信号上输入了车牌号,并将车牌号上传至服务器;(3)服务器进行了车牌号匹配,且回传了车牌识别场合的地理位置信息]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请求日月广场管理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在其微信号中关闭反向寻车服务。张忠义向海口知产局提交了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专利本年度缴费收据、微信号“海航日月广场”截图等材料。

      海口知产局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张忠义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于2月22日向日月广场管理公司送达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和答辩通知书;于3月22日到海航日月广场查看了日月广场管理公司正在使用的寻车系统并听取了日月广场管理公司对操作流程的介绍;于4月6日进行了口头审理。2017年6月12日,海口知产局作出海知法侵字[2017]1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责令日月广场管理公司停止使用与张忠义相同的反向寻车方法,并于6月13日分别向日月广场管理公司和富士公司、智慧图公司送达。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对日月广场管理公司在日月广场停车场开展的反向寻车服务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与张忠义的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是否落入张忠义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委托鉴定,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了委托,但后因日月广场管理公司、海口知产局双方均不同意预交鉴定费用,委托鉴定工作未能完成。

      日月广场管理公司起诉称,海口知产局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决定书》,认定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主要理由如下:一、海口知产局作出《决定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1.合议组长戴巨龙不具备执法资质。戴巨龙系海口兴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违反《公务员法》和中办、国办禁止党政工作人员经商的规定。2.海口知产局逾期1个工作日向责令日月广场管理公司停止使用与张忠义相同的反向寻车方法送达张忠义的请求书及副本。3.海口知产局现场调查程序违法。存在调查时并未出示证件,也未告知日月广场管理公司相关权利,调查笔录首页载明的调查人与后面实际签字调查人不符等情况。4.海口知产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多次变更承办人未告知日月广场管理公司相关权利。5.海口知产局口头审理程序违法。因此,海口知产局作出《决定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二、日月广场管理公司使用的技术与张忠义的专利技术不同,《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日月广场管理公司停车场寻车系统承建单位富士公司、智慧图公司使用的技术方案与张忠义ZL201210401600.X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第1条中的说明内容不一致。三、日月广场管理公司使用的技术与张忠义的专利技术既非相同,也非等同,海口知产局的《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海口知产局辩称,一、海口知产局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明确。二、日月广场管理公司采用的反向寻车方法与张忠义“一种应用程序间接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的方法”专利权技术特征构成等同,落入张忠义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应构成专利侵权。日月广场管理公司在手机客户端上使用的微信公众号(APP)属于应用程序,其采用的反向寻车系统是在手机客户端上使用,落入张忠义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本案合议组研究讨论并结合专家组意见,认定日月广场管理公司在手机客户端上使用的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海航日月广场”反向寻车方法与张忠义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构成相等同,已落入了本案张忠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故请求法院维持海口知产局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

 

      裁判结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7)琼01行初字第782号行政判决:一、撤销海口知产局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海知法侵字[2017]1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二、海口知产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海口知产局负担。

      一审宣判后,张忠义不服,以一审判决将不必要审查的证据确定为需全面审查分析的证据,故认定海口知产局在作出本案行政决定时认定事实依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日月广场管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8)琼行终112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忠义负担。

 

      裁判理由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关于被诉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的问题。《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本案被诉处理决定书载明案件的合议组长为戴巨龙、审理员为林辉、陈翠军、书记员为黄川宾,故戴巨龙、林辉、陈翠军应认定为本案的合议组成员。但海口知产局进行现场调查的人员为林辉、陈翠军,向日月广场管理公司送达的答辩通知书载明案件承办人为林辉、陈翠军、黄川宾,口头审理笔录载明的合议组成员为戴巨龙、林辉、陈翠军,签字的合议组成员为戴巨龙、陈翠军、黄川宾。由此可见,海口知产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书面记载的人员与实际人员不一致的情形。根据海口知产局提供的证据,可证实其在执法过程中未向日月广场管理公司告知过回避权利,违反了行政法的回避原则。此外,《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本案海口知产局在进行口头审理时,记入笔录的合议组成员与笔录落款处实际签名的合议组成员不一致,程序上存在瑕疵。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海口知产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正确,予以维持。

      二、关于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鉴于专利技术的复杂性,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专利侵权的认定需要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本案中,海口知产局在被诉《决定书》中,仅针对日月广场管理公司“海航日月广场”反向寻车系统的具体步骤和表现进行了论述,对于日月广场管理公司提交的其在“海航日月广场”反向寻车系统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中涉及到的专利技术文件以及已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富士智能视频车位引导管理系统软件》等其他证据并未进行充分的分析与判断,对日月广场管理公司及智慧图公司、富士公司提出的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抗辩,未能全面深入的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海口知产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张忠义专利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日月广场管理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侵权的认定依据不足并无不当,海口知产局应依法履行职责,对本案所涉专利问题依法作出处理,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故予以维持。张忠义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