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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海口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12 04:16

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合一”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海口市各级公、检、法相关单位:

《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口市公安局共同签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海口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1日

 

 

 

 

附件

 

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合一”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工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运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的充分发挥,服务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海南省琼山区人民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口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就我市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若干问题制定以下意见: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范围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具体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列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理范围。

二、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区域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

三、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

(一)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

1.基层人民检察院是指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和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由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昌市、琼海市、澄迈县、屯昌县、临高县、定安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管辖三亚市、东方市、万宁市、五指山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二)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

1.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发生在海南省辖区内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上诉、抗诉。

2.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般应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办理。

四、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是指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和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昌市、琼海市、澄迈县、屯昌县、临高县、定安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域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三亚市、东方市、万宁市、五指山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域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应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本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二)海口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

海口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发生在海南省辖区内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审判组织及第一审程序

(一)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般采用普通程序及合议制。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请刑事审判庭派出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刑事审判庭派出人员应相对固定。

(二)对事实清楚、当事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刑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对涉嫌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原则上由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强审判经验的法官独任审理。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结或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六、物证的保管及移交

(一)办案机关移交的物证,要制作移交清单。办案机关应当确保庭审中具备核对物证的条件,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前,一般不得采取销毁、拍卖、变卖等手段处置侵权物品。确因客观原因不易保存的物证,在按照规定的方式固定物证后,可以对物证进行处置,但应当同时采取录像、拍照、书面记录等方式完整记录处置过程。

(二)物证过多致使长期保存费用过高的,在按类别抽样留存样本后,可以对物证进行处置,但应当同时采取录像、拍照、书面记录等方式完整记录抽样及处置过程。

七、知识产权的司法鉴定

(一)办案机关所指定的鉴定机构应具备鉴定资质。

(二)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组成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人,并明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及期限。

(三)涉及技术秘密的司法鉴定,办案机关在委托鉴定前,应当首先要求权利人明确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

(四)办案机关可以当面或者书面听取权利人对鉴定事项的意见。当面听取意见的,应当制作详细笔录。对于权利人提出的意见,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意见转递至鉴定机构,要求其充分审查。

(五)办案机关同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就涉案技术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以及被控侵权技术与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等提出意见,并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应技术资料或线索证明其观点。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意见,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转递至鉴定机构,并要求其充分审查。

(六)办案机关可以就鉴定过程记载是否清楚详细,鉴定结论是否符合委托鉴定事项要求,鉴定结论的表述是否清晰、是否容易产生歧义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七)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应当组织控辩双方就鉴定报告进行质证。被告人、辩护人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说明。

(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重新委托司法鉴定: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3.鉴定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

4.鉴定材料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原鉴定机构拒绝补充鉴定或者不适宜进行补充鉴定;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当事人又对鉴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所涉专门性问题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无法依据现有鉴定结论作出判决;

7.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证据足以反驳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的;

8.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八、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办理知识产权认罪认罚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办案单位应当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一般不影响从宽处理。

(三)对于知识产权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四)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九、庭前会议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争议较大等情形的案件,由合议庭指派相关人员主持庭前会议,在控辩双方等相关人员参与下,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在开庭前形成庭前会议报告。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十、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是海南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发生在海南省海 口市、三沙市、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昌市、琼海市、澄迈县、屯昌县、临高县、定安县、琼中县、昌江县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O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除外。

(三)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发生在海南省三亚市、东方市、万宁市、五指 山市、陵水县、保亭县、白沙县 、乐东县辖 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O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除外。

(四)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海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海南省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及不服海南省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十一、人民检察院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程序的监督包括:1.第一审普通程序;2.简易程序;3.第二审程序;4.审判监督程序;5.公示催告程序。

(三)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11.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12.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13.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十二、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管辖  

(一)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是海南省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具体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参照民事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知识产权管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机关就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涉知识产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二审上诉案件及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

十三、海口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对海口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除上述第(1)项以外的涉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十四、人民检察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3.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5.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6.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7.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8.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9.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10.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11.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十五、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统一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诉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涉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监督权分别由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和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行使。

十六、沟通协调机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口市公安局应建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沟通协调机制和联系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沟通协调, 对重大疑难、争议较大的案件进行庭前会商,必要时可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案件定性、 法律适用、刑事司法衔接等问题。 

十七、本意见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和海口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