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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12 04:15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市知识产权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签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3月2日

 

 

 

 

附件

 

关于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的职能作用,推动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全力服务保障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紧紧围绕服务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战略定位,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有机结合,建立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强化案件执行措施,推动形成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格局,使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二)工作目标

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优化资源配置,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加强诉讼的引导、服务与保障功能,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更加快捷、简便、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组织架构

成立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由海口中院和海口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诉调对接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两个单位分别指派。

三、工作机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例会,研究部署和推进多元解纷、诉调对接相关工作,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宜,分析本实施意见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研究对策、制订实施措施。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对接和具体事项的落实。

四、工作原则

(一)党政支持,多元共治。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提高社会各方参与度、协同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把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大格局中统筹推进。

(二)调解优先,自愿合法。树立“纠纷解决的分层递进”观念,坚持依法调解优先。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程序选择权,依法保障诉权。

(三)简便快捷,快速高效。以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各方面参与调解为指引,简化调解程序,丰富调解方式。严格控制诉前和诉中调解时限,及时转化纠纷解决方式,快速化解矛盾纠纷。

(四)求真务实,改革创新。探索创新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新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功能和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参与知识产权纠纷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五、具体工作

(一)设立巡回办案点和诉调对接中心

在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港设立标准化巡回办案点和诉调对接中心,完善巡回审判机制,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职能管理现代化。

(二)强化调解组织及调解员队伍建设

1.加强调解组织建设。组建海口知识产权法庭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队伍,积极推动海口知识产权协会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监管部门规范行业行为和调处纠纷的积极作用,确保调解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2.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选派经验丰富法官对特邀调解员、行业协会专职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调解技巧、案例分析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指导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积极推荐审判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或退休干部、法学专家、教授等具有一定法学专业知识的社会力量担任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支持行业协会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到人民法院进行旁听、观摩庭审等,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交流,提高调解员解决矛盾纠纷的实际能力。

3.充分发挥各调解组织积极作用,加强诉调对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以及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加强对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工作的指导,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做好信息交流、数据共享、协同共进和诉调对接工作。

4.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相应组织印章的,双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5.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台帐和档案。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对诉前委派、诉中委托的调解案件登记造册,制作工作台帐和档案,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做到一案一档。

(三)做好“诉调对接”工作

1.“诉调对接”遵循的原则。“诉调对接”工作应遵循自愿合法、简便灵活、快捷高效、费用经济的原则。

2.诉前委派调解。市中院、琼山区法院在知产案件受理登记立案前,应向当事人宣传调解的优势、特点,提示诉讼的风险,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有调解可能的,暂缓立案,委托海口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海口知识产权协会等组织或专家进行调解。

3.诉中委托调解。市中院、琼山区法院在知产案件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经当事人同意后,委托海口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海口知识产权协会等组织或专家进行调解。

4.明确调解期限。受委托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和行业调解组织应及时主持调解。诉前调解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期满未达成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诉中调解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自调解组织签收人民法院出具的委托调解函之日起计算。调解期限即将届满尚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愿意继续调解,可以再延长7个工作日。各调解组织要及时将调解情况和有关材料反馈给委托法院。

5.终止调解。出现下列情形,受托调解组织应终止调解:

(1)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

(2)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程序;

(3)调解期限届满(但当事人同意继续调解的除外);

(4)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并出具书面终止调解意见;

(5)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形发生。

6.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处理程序。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应及时反馈委托法院,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或继续审理。

(四)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

1.申请司法确认应具备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同意;

(2)双方当事人身份明确;

(3)有明确的确认请求、调解协议;

(4)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且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5)确认申请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2.支持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对调解组织自行受理或法院委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印章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依法审查后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3.及时下达裁定书。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六、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在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

2.建立调解员培训、考核机制。建立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培训、管理、考核机制,强化对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的管理和奖惩,切实提高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打造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型调解员队伍。

3.加强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建立纠纷化解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调解组织调处的诉调对接案件实行补贴制度,根据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及具体调解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4.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价值取向以及多元化解、诉调对接工作的优势、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扩大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社会效果和积极意义,提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影响力和公信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生效和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实施方案执行中如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变动或其它原因需做出相应变动或修改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坦诚、互谅态度对相应条款做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