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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院、庭(局)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规定(试行)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11-19 15:33

 第一条  为保障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促进院、庭(局)长正确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统一裁判标准,保证案件质效,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院、庭(局)长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院、庭(局)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是指院、庭(局)长根据法定监督和管理职责,按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对所管理部门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是否依法、正当、高效行使审判权进行监督,对与审判质效相关的事务进行管理。
第四条  院长履行下列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二)决定召开、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召开、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
(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重大审判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五)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执行)工作机制;
(六)管理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履行下列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协助院长管理其分管部门的相关事项;
(二)提请院长召开审判委员会,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
(三)批准召开、召集法官会议;
(四)接受院长委托,管理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五)按规定完成办案任务。
 第六条  庭(局)长履行下列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审判管理制度,对本部门审判质效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核需要报请院长或副院长决定的事项;
(三)组织协调、保障庭审及执行等审判活动;
(四)协助分管院领导管理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五)按规定完成办案任务。
第七条  院、庭(局)长不得过问其管理部门以外的案件。
第八条  院、庭(局)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旁听庭审;
(二)列席合议庭评议;
(三)听取案件审理情况汇报;
 (四)审阅裁判文书;
 (五)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六)对审判效率进行监督;
(七)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根据审判管理工作需要,决定或审批审判、执行工作的相关事项;
(八)对法官进行业务指导;   
    (九)其他监督管理方式。
第九条  院、庭(局)长的审判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
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主审法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监督者签名。     在监督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批示、函文、记录等)应当入卷存档备查。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主审法官应当报送院、庭(局)长备案: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三)上级法院及党委、人大督办的;
(四)当事人信访投诉或媒体炒作,院领导关注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列明的案件外,院、庭(局)长对所管理部门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按照一定数量抽查并进行监督。
    分管院领导每年抽查分管部门的案件不少于6件,庭(局)长每年抽查所在部门的案件不少于12件。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第十条列明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填写《案件备案登记表》报送院、庭(局)长;对抽查监督的案件,由院、庭(局)长填写《院(庭)长监督案件登记表》在提出监督时交由主审法官备查。
案件监督应逐级进行,《案件备案登记表》、《院(庭)长监督案件登记表》逐级报送或提交。
    第十三条  对本规定第十条列明的案件,主审法官应当及时将案件情况、审理进度或评议结果报送院、庭(局)长备案。
    院、庭(局)长如果对合议庭的处理意见没有异议,应当在《案件备案登记表》中签阅;如果对合议庭的处理意见存在异议,应当在《案件备案登记表》中签署本人的建议意见。
    院、庭(局)长备案签署分别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院、庭(局)长对抽查案件的监督,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听取汇报、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或审阅裁判文书等方式进行。
监督过程以及院、庭(局)长的监督指导意见应当记录在《院(庭)长监督案件登记表》中。
    第十五条  案件审结后,院、庭(局)长和主审法官应当分别对《案件备案登记表》或《院(庭)长监督案件登记表》进行签名确认,复印一式二份,原件存入副卷,复印件送审务办备查。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第十条列明的案件和抽查监督的案件,院、庭(局)长可以列席合议庭评议,所发表的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第十七条  院、庭(局)长应当不定期抽查和旁听庭审,及时对庭审情况进行点评,点评记录报送审务办备案。
分管院领导每年旁听分管部门的庭审不少于2次,庭(局)长每年旁听所在部门的庭审不少于6次。
第十八条  庭(局)长每月应当召开业务研讨会不少于一次,重点研究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对被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分析讲评。分管院领导根据需要可以列席业务研讨会。
第十九条  院、庭(局)长应当认真履行审判流程管理职责,加强对案件审理进度的事中监督,严格延长审理期限或执行期限的报批,及时督促法官在审限内结案。对审判管理部门通报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实行院、庭(局)长谈话提醒制度,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应当按照规定主动接受监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应当报备的案件而没有报备或者没有认真对待院、庭(局)长的监督指导意见,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院、庭(局)长应当自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
院、庭(局)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建议报备案件类型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除主审法官认为复杂、疑难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之外,以下类型(或情形)的案件,也可以主动报院、庭(局)长备案。
    一、刑事案件
    1.拟免予刑事处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2.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3.新类型案件。   
二、民事案件
    1.涉及重大生态环境污染的案件;
 2.因国企改制、破产清算引起的职工集团诉讼案件;
 3.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军队等特殊主体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三、行政案件
1.复杂、疑难或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2.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旧城拆迁改造、农垦改革、违法建筑整治、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案件;
    3.涉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中心工作的案件;
    4.涉及本院作为国家赔偿主体的案件。
    四、执行案件
    1.跨辖区执行争议案件的协调处理,合议庭评议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涉及群体性、社会稳定的案件;
    4.行政机关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的案件;
    5.特殊主体(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6.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
 
 
 
 
 
 
 
 
 
 
 
 
 
 
 
附件2
案件备案登记表

案件名称  
案  号   承办部门   主审法官  
报备日期   审限截止
日  期
 
报备理由  
案件情况  
审理进度  
评议结果  
庭(局)长
意  见
 
分管领导
意  见
 
监督意见采纳情况  
主审法官签  名   庭(局)长
签  名
  分管领导
签  名
 
备注  
                   
1、“案件名称”栏写明案件当事人及案由;
2、此表复印一式二份,原件存入副卷,复印件送审务办备查。
附件3
院(庭)长监督案件登记表

案件名称  
案  号   承办部门   主审法官  
立案日期   监督起始
日  期
  监督人  
拟采取的监督方式  
监督过程摘  要  
庭(局)长
意  见
 
分管领导
意  见
 
监督意见采纳情况  
主审法官签  名   庭(局)长
签  名
  分管领导
签  名
 
备  注  
                   
1、“案件名称”栏写明案件当事人及案由;
2、“拟采取的监督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审阅裁判文书等。
3、此表复印一式二份,原件存入副卷,复印件送审务办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