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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制度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信访工作规定 (试行)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09-04 12:33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工作,畅通执行申诉渠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涉执矛盾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信访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来访等形式,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
   第二条  执行信访工作原则:
   (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重视初信初访,努力减少重复信访;
   (三)预防与处理并重,以预防为主;
   (四)各部门协调配合与专人负责处理并重。
   第三条  执行局设立执行信访专门机构,配备专门的执行信访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执行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交办督办、以及信访终结的复查、报请、决定以及备案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执行信访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办理本院直接受理的执行信访案件;
   (二)办理上级法院、党委、人大等部门交办、批转、督办的信访案件;
   (三)协助院长、局长的信访接待;
   (四)撰写重点来信来访案件的信息报告,定期分析来信来访中的各种新情况、新动向并及时反馈给局领导和相关部门;
   (五)管理、指导、监督基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
   第五条  执行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执行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咨询;
   (二)对执行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异议;
   (三)对执行工作人员司法作风、司法廉洁方面的反映;
   (四)其他属于执行工作应当受理的来信来访。
   第六条  执行信访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对接和处理,即由执行案件承办人负责对接和处理;原承办人调离或离任的,由所在部门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对接和处理。
涉及执行工作人员司法作风、司法廉洁方面的信访,监察处为责任部门,该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对接责任人。
   第七条  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由院领导或执行局局长包案、指导执行,案件承办要实行包案到人、明确责任、及时办结。
   第八条  执行信访专员受理执行来信来访的,应及时登记。执行信访登记,实行一事一档,有访必登原则。
登记事项包括:来访(件)时间、来源、信访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案件当事人、执行案号、来访(件)内容摘要、拟办意见等。
   第九条  接访时,执行信访人员应当耐心听取、认真甄别来访人的诉求,作出相应处理:
   (一)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但了解情况后可以答复的,在七日内了解情况并作出答复;
   (二)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具有合理性的,交由承办部门办理;
   (三)来访人无理上访的,应进行教育疏导,劝其息诉罢访。
   第十条 收到执行信访信件后,执行信访人员应及时审查,必要时可约见信访人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来信系要求答疑解惑、询问执行进展等能够直接答复的,直接答复;
   (二)来信反映的问题具有合理性的,交由承办部门办理;
   (三)来信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执行工作范围的,告知其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来信来访以“申诉书”、“情况反映”等形式主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参照执行异议申请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来信来访反映辖区法院怠于执行、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的,经初步核查并经局长审批,按执行信访督办处理。
   第十三条  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处理的,应当作为执行信访案件办理。
办理执行信访案件应当统一使用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系统,办理期限为45天。涉及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应及时督促基层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行信访案件,可予以终结:
   (一)最高法院、省高院已书面驳回的;
   (二)信访人作出息诉罢访承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的;
   (三)其他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第十五条  对执行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引发重复上访、群体上访、进京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推诿、敷衍、拖延执行信访事项办理,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法院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二)督查、督办不力的,拖延纠正执行错误的;
   (三)将执行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四)打击报复执行信访人的;
   (五)执行信访专员瞒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流程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