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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院

(2019)琼01民终3179号
褚晓路、刘仙潮: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天森与被上诉人褚晓路、刘仙潮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6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 裁判。

2019-08-19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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