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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院

(2019)琼01民终2693号
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海口市秀英城市住宅发展公司、海南会海工业总公司、海口桑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黎亚平与被上诉人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 司、海口市秀英城市住宅发展公司、王家芳及原审被告海南会海工业总公司、海口桑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永隆(亚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琼 01 民终 269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 0106 民初 10503 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黎亚平和王家芳于 2007 年 1 月 21 日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书》有效;三、限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海口市秀英城市住宅发展公司、王家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黎亚平将海口市海秀大道顺发新村 B9 栋 502/602 房屋办理过户到黎亚平名下。一审案件受理费 88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8800 元,均由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海口市秀英城市住宅发展公司、 王家芳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8-19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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