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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院

(2019)琼01行再1号
澄迈县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与再审被申请人海口火山公园高尔夫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海南省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海南宝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柳氏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澄迈县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因你搬离原住址,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行再1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9-08-19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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