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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院

(2019)琼01民终2568号
惠州远东奇楠沉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新生与被上诉人惠州远东奇楠沉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易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安溪福美茶叶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民终2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6民初107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6民初107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惠州远东奇楠沉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易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安溪福美茶叶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新生退还货款18248元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1824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11元,均由惠州远东奇楠沉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易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安溪福美茶叶专业合作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2019-08-19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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