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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院

(2019)琼01民终2663号
唐辉:

   上诉人朱江因与被上诉人海口秀英永鑫旺钢管脚手架租赁部及原审被告海口秀英情义钢管扣件租赁部、唐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民终2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5号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驳回海口秀英永鑫旺钢管脚手架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5号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朱江、唐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秀英永鑫旺钢管脚手架租赁部支付2018年10月1日前的租金总共为625172.72元及2018年10月1日起的租金(按如下方法计算:实际租用或未返还的轮扣米数×每天每米0.014元×实际租用或未返还天数+实际租用或未返还的顶托套数×每天每套0.015元×实际租用或未返还天数+实际租用或未返还的套筒套数×每天每套0.015元×实际租用或未返还天数。判决时朱江、唐辉实际租用或未返还海口秀英永鑫旺钢管脚手架租赁部的轮扣为19298.3米、顶托为2907套、套筒为5387套)”为朱江、唐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秀英永鑫旺钢管脚手架租赁部支付2019年1月1日前的租金总共为610199.13元及2019年1月1日起的租金(按如下方法计算:实际租用或未返还的轮扣米数×每天每米0.014元×实际租用或未返还天数+实际租用或未返还的套筒套数×每天每套0.015元×实际租用或未返还天数。判决时朱江、唐辉实际租用或未返还海口秀英永鑫旺钢管脚手架租赁部的轮扣为26米、套筒为3033个);
   三、变更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5号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朱江、唐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秀英永鑫旺钢管脚手架租赁部支付2018年10月1日前因拖欠租金产生的违约金64024.75元及2018年10月1日(含)起因拖欠租金产生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自2018年10月1日起每满一个月周期,则以上月所产生的租金+上月前所欠租金的总和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计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为朱江、唐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秀英永鑫旺钢管脚手架租赁部支付2019年2月1日前因拖欠租金产生的违约金111702.38元及2019年2月1日(含)起因拖欠租金产生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自2019年2月1日起每满一个月周期,则以上月所产生的租金+上月前所欠租金的总和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计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变更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5号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朱江、唐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秀英永鑫旺钢管脚手架租赁部返还所租赁的轮扣18002.4米、套筒4703个(如不能返还原物,则在履行时按上述器材的即时市场价格予以赔偿)”为朱江、唐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秀英永鑫旺钢管脚手架租赁部返还所租赁的轮扣26米、套筒3303个(如不能返还原物,则在履行时按上述器材的即时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五、维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5号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朱江、唐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秀英永鑫旺钢管脚手架租赁部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5000元”和第五项“海口秀英情义钢管扣件租赁部对朱江、唐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朱江的其他上诉请求;
   七、驳回海口秀英永鑫旺钢管脚手架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094元,减半收取5547元,诉前保全费4020元,共计9567元,由海口秀英永鑫旺钢管脚手架租赁部负担956.7元,由朱江、唐辉、海口秀英情义钢管扣件租赁部共同负担861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4元,由海口秀英永鑫旺钢管脚手架租赁部负担1109.4元,由朱江、唐辉、海口秀英情义钢管扣件租赁部共同负担998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8-19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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