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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院

(2019)琼01民终2467号

   上诉人王平、海南生生百货商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龙晨亮、原审被告海口龙华金晓玉烟酒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 0106 民初 271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 01 民终 246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 0106 民初 2712 号民事判决;二、限王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龙晨亮赔偿 8461 元;三、限海南生生百货商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龙晨亮赔偿 32678 元;四、限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龙晨亮赔偿 5280 元;五、限海口龙华金晓玉烟酒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龙晨亮赔偿 5280 元;六、驳回龙晨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2992 元,由龙晨亮负担21825 元,海南生生百货商场负担 735 元,海口龙华金晓玉烟酒行负担 117 元,王平负担 187 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负担 128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8976 元(海南生生百货商场、王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各自预交 2992 元),由龙晨亮负担 5475 元,海南生生百货商场负担 2206 元,王平负担 560 元,海口龙华金晓玉烟酒行负担 350 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负担385 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2019-08-19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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