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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院

(2019)琼01民终2502号
海南金胜成益佳市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海口松旗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名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金胜成益佳市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琼 01 民终 250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维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8)琼 0107 民初 73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8)琼 0107民初 7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三、确认上诉人海口松旗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金胜成益佳市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7 年 3 月 21 日解除;四、上诉人海口松旗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海南名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351367.38 元;五、驳回被上诉人海南名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上诉人海口松旗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779 元,公告费 1560 元,鉴定费 30000 元,合计 46339 元,由被上诉人海南名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31654 元,上诉人海2口松旗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14685 元;一审反诉受理费 4918 元,鉴定费 14600 元,合计 19518 元,由上诉人海口松旗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3123 元,被上诉人海南金胜成益佳市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639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4615 元,由上诉人海口松旗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14098 元,被上诉人海南名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0517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7-26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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