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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院

(2018)琼01民初25号
文川、吴烈、陈庆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美舍河支行与被告海南观途实业有限公司、陈兰、文川、吴烈、陈庆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 01 民初 25 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美舍河支行与被告海南观途实业有限公司、陈兰、文川签订的《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海南观途实业有限公司、陈兰、文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美舍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220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 2017 年 11月 1 日为 20073.63 元;自 2017 年 11 月 2 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三、被告海南观途实业有限公司、陈兰、文川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美舍河支行对被告吴烈、陈庆玲提供抵押的位于海南省乐东县黄流镇海榆西线公路北 M2幢商业楼第一层 A25 号商铺、A26 号商铺、A27 号商铺、A28 号商铺、A29 号商铺、A30 号商铺、A31 号商铺、A52 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乐东县房权证乐字第 20120037 之二 24、乐东县房权证乐字第 20120037 之二 25、乐东县房权证乐字第 20120037之二 26、乐东县房权证乐字第 20120037 之二 27、乐东县房权证乐字第 20120037 之二 28、乐东县房权证乐字第 20120037 之二 29、乐东县房权证乐字第 20120037 之二 30、乐东县房权证乐字第20120037 之二 50;房屋他项权证号:乐房他证黄流字第 20160128号,最高抵押限额为 236.71 万元)进行折价或对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 24560.59 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 元,公告费 1170 元,由被告海南观途实业有限公司、陈兰、文川、吴烈、陈庆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美舍河支行、被告海南观途实业有限公司、陈兰、文川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吴烈、陈庆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07-26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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