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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院

琼01民终2147号

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京频与被上诉人陈月萍、徐明及原审第三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 01 民终 2147 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 0106 民初 6292 号民事判决;二、限被上诉人陈月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审第三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所拖欠上诉人李京频的律师服务费 1786603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 1786603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 2013 年 8 月 27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上诉人李京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276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被上诉人陈月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天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2019-07-2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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