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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院

琼01执恢56号之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范佰商贸有限公司、海南苏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周晓东、何海滨、戴丽、王培、许丰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琼 01 执恢 56号之三执行裁定,主要内容为:变卖被执行人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6%的股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7-22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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