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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建立健全"四个机制" 营造和谐环境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4 06:23

    新华网海南频道9月15日电(吴春萍 胡娜 傅勇涛)记者从海南高院9月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海南高院今年上半年先后出台了四个文件,进一步建立完善了诉讼与仲裁、诉讼与复议、法官与律师、法院与人民调解的互动机制。

    为了进一步完善法院工作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对接,贯彻落实好今年3月30日施行的《人民调解法》,今年5月,海南高院与海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意见》,规定基层法院要指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联络员,指导确认案件的办理。要建立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员名册,通报确认案件办理情况等。

    《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海南省法官协会与海南省律师协会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评价机制的建立及法官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律师的执业活动的通报等事项进行协商。

    《关于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互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法院和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人民法院每年发布一次《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敦促相关机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推动落实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

    《关于健全与完善诉讼与仲裁相衔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在审理涉及仲裁案件时,要充分尊重和遵循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意见》还就海南法院与海口仲裁委员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交流机制等做了规定。

    海南高院通过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省法官协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海口仲裁委员会等多家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了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促进了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充分调动了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律师行业以及其他各方面力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海南法院营造了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

    这四项机制的出台是海南社会管理的创新之举,也是海南高院坚持能动司法,自觉把法院工作摆到国际旅游岛建设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的结果。

来源: 新华网海南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