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财务数据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08-30 12:28

目  录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二、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我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龙华区、美兰区、秀英区、琼山区四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理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市法院的调研工作,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人员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同市委管理和考核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术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工作;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对本院的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内设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执行局、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书记官处、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警察支队、技术装备处等十九个副处级机构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海口市诉讼证据鉴定监督中心两个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为行政法专项编制240名、事业编制35名。
   (二)机构设置
   纳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无。
   二、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正文附件)。
   (二)收入决算表(见正文附件)。
   (三)支出决算表(见正文附件)。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正文附件)。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见正文附件)。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见正文附件)。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见正文附件)。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见正文附件)。
   三、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总计7701.14万元、支出总计8337.44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减少1400.09万元、下降15.38%,主要原因:与上年收入相比经费没有安排一次性项目;支出总计增加2.56万元,增长0.03%。主要原因:与上年支出相比人员经费有所增长。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7701.1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682.19万元,占99.75%;其他收入18.95万元,占0.25%。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8337.4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592万元,占67.08%;项目支出2744.45万元,占32.92%。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7682.19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入总计减少1262.2万元,下降14.11%。主要原因:与上年收入相比经费没有安排一次性项目;支出总计8313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支出总计增加124.09万元,增长1.49%。主要原因:与上年支出相比人员经费有所增长。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31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71%。与2016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24.09万元,增长1.49%。
   2.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31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29.67万元,占1.56%;公共安全支出6754.78万元,占81.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98.89万元,占7.2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31.6万元,占5.19%;住房保障支出398.06万元,占4.79%。
   3.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7852.53万元,支出决算为831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5.86%。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29.6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国家赔偿费用支出。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6551.99万元,支出决算为6754.7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3.1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单位人员调资经费支出增长所致。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554.04万元,支出决算为598.8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1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单位人员调资经费支出增长所致。抚恤-死亡抚恤53.27万元,抚恤-其他优抚支出4.46万元。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333.26万元,支出决算为431.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9.5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单位人员调资经费支出增长所致。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保障(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413.24万元,支出决算为398.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6.3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司法改革单位人员变动和车改滞后,经费未能及发放所致。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590.5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903.6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公用经费686.9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72万元,支出决算为159.12万元,完成预算的58.5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今年没有安排人员因公出国(境),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二是今年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市县法院公车改革下半年已实施,致使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减少。三是加强了公务接待的支出管理,公务接待费用有所减少。
   2.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57.46万元,占98.9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66万元,占1.04%。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度减少17.91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是今年没有安排人员因公出国(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57.4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67辆。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157.46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度减少43.61万元,下降21.69%。主要原因是今年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市县法院公车改革下半年已实施,致使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减少。
   (3)公务接待费支出1.66万元,其中: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66万元,主要用于审判业务交流及上级相关业务部门来我院检查和指导工作支出。2017年度共接待国内来访团组数11个,来宾132人次。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度减少1.8万元,下降47.98%。主要原因是加强了公务接待的支出管理,公务接待费用有所减少。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门(单位)组织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经常性项目4个,共涉及资金1833.39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94.75%。
   从评价情况来看,我院项目支出整体评价情况优良,按年初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圆满完成了经常性项目任务。我院在2017年全省政法经费检查评比中受到省财政厅通报表彰。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组织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涉及资金2135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2017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561件,结案10172件结案率为96.41%,我院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评价结果优良,并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圆满完成了法院各项工作经费保障任务,使我院审判执行中心工作的得到了顺利进行。
   2.部门决算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案件审判项目自评得分为97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经常性绩效目标设置较为简单;二是效益指标考核困难较大。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完善项目绩效指标设置探索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方式和方法。
   综合事务项目自评得分为94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是一是经常性绩效目标设置较为简单;二是效益指标考核困难较大。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完善项目绩效指标设置探索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方式和方法。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自评得分为90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是一是经常性绩效目标设置较为简单;二是效益指标考核困难较大。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完善项目绩效指标设置探索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方式和方法。
   两庭及装备更新维护项目自评得分为93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是一是经常性绩效目标设置较为简单;二是效益指标考核困难较大。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完善项目绩效指标设置探索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方式和方法。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17年度)
项目名称 案件审判项目
主管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单位
项目资金(万元)   预算数(A) 执行数(B) 分值(10分) 执行率(B/A) 得分
年度资金总额 5880000 5586000 10 95% 9
年度总体目标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环境等
第一、二审案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办理案件数达到10170件,培训人数达到1000人次.
2017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561件,结案10172件结案率为96.41%,本项目预算执行率为95%,主要是经常项目,超额完成了年初设定的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绩效自评得分为97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经常性绩效目标设置较为简单;二是效益指标考核困难较大。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完善项目绩效指标设置探索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方式和方法。
绩效指标 指标类型 指标名称 绩效目标 绩效标准
得分
产出指标(60分) 办理案件数 10000件(40分) 10000 9900 9800 9700 40
培训人次 1000人次(20分) 1000 990 980 970 20
             
             
             
成效指标(20分) 结案率 结案率(20分) 95-100% 70-85分以上 60-70分以上 60分以下 20
效率指标(10分) 满意率 案件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满意程度 90-100% 80-90% 70-80% 70%以下 8
总分     100         97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17年度)
项目名称 综合事务项目
主管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单位
项目资金(万元)   预算数(A) 执行数(B) 分值(10分) 执行率(B/A) 得分
年度资金总额 8400000 7947900 10 95% 9
年度总体目标 负责本院综合业务管理,食堂、物业管理外包,审判大楼水电费用及设备管理及维修维护、扶贫、党建、宣传等综合工作。 2017年我院干警(含聘用人员)年均为313人,本项目预算执行率为95%,主要是经常项目,超额完成了年初设定的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绩效自评得分为94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经常性绩效目标设置较为简单;二是效益指标考核困难较大。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完善项目绩效指标设置探索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方式和方法。
绩效指标 指标类型 指标名称 绩效目标 绩效标准
得分
产出指标(60分) 服务人数 310人(40分) 310人以上 310-305人 305-310人 300人以下 59
             
             
             
             
成效指标(20分) 综合保障率 综合保障率(20分) 95-100% 70-85分以上 60-70分以上 60分以下 18
效率指标(10分)  满意率 干警满意度 90-100% 80-90% 70-80% 70%以下 8
总分     100         94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17年度)
项目名称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
主管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单位
项目资金(万元)   预算数(A) 执行数(B) 分值(10分) 执行率(B/A) 得分
年度资金总额 228 183 10 80% 8
年度总体目标  根据《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鼓励国家机关根据需要,采取外包、政府采购等方式从市场获得高质量、低成本的信息化产品和信息服务。”为此,我院积极推进信息化维护外包工作,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保障全院网络、软件系统、机房以及电子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2017年我院信息管理中心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集中调度控制。执行指挥中心的投入使用大幅提升了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网络机房改扩建大大提升了数据交换效率,本项目预算执行率为80%,主要是经常项目,基本完成了年初设定的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绩效自评得分为90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经常性绩效目标设置较为简单;二是效益指标考核困难较大。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完善项目绩效指标设置探索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方式和方法。
绩效指标 指标类型 指标名称 绩效目标 绩效标准
得分
产出指标(60分) 网络、设备维护维修 450 450人次 450-480人次  480-600人次  600人次 57
             
             
             
             
成效指标(20分) 网络、设备维护维修率 维修率(20分) 95-100% 70-85分以上 60-70分以上 60分以下 17
效率指标(10分)  满意率  满意程度  (10分) 90-100% 80-90% 70-80% 70%以下 8
总分     100         90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17年度)
项目名称 两庭及装备更新维护项目
主管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单位
项目资金(万元)   预算数(A) 执行数(B) 分值(10分) 执行率(B/A) 得分
年度资金总额 2970000 2970000 10 100% 10
年度总体目标 为了加快了两庭及装备更新维护,提升使用效率。需要对审判庭和法庭日常维修维护、司法技术装备、警用防暴及安检装备、综合保障装备、其他装备、审判庭和法庭日常维修维护 。 2017年我院购买设备215件,本项目预算执行率为100%,主要是经常项目,超额完成了年初设定的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绩效自评得分为93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经常性绩效目标设置较为简单;二是效益指标考核困难较大。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完善项目绩效指标设置探索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方式和方法。
绩效指标 指标类型 指标名称 绩效目标 绩效标准
得分
产出指标(60分) 购置设备数量 200件(40分) 200以上 180-200 160-180 140-160 57
             
             
             
             
成效指标(20分) 故障率 故障率(20分) 3次以下 3-5次以下 5-7次以下 7-10次以下 18
效率指标(10分)  满意率 满意程度 90-100% 80-90% 70-80% 70%以下 8
总分     100         93
 
   3.财政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情况(无)。
   4.其他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无)。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机关运行经费686.94万元,比2016年度增加90.08万元,增长15.09%。主要原因是:司法改革省统管后此项经费增加所致,支出也随之增加。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93.4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81.9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5.9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5.6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93.4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32.6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1.12%。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度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7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台(套)。
   本部门占用房屋面积34835.84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24119平方米,业务用房10716.84平方米。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国家赔偿费支出(项):反映国家赔偿方面的支出。
   (十五)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类)法院(款)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九)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活动的支出。
   (二十)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拥有法院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二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二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是除上述项目以外(义务兵优待、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