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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指引

关于在海口地区基层法院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试点的诉讼指导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8-11-18 07:45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升司法公信力,优化司法环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改革试点模式
       改革试采取异地管辖模式。综合考虑试点法院的各类案件总量、行政案件数量以及祛官员额情况,原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现由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现由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现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现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即:龙华→秀英→琼山→美兰→龙华。
       海口市辖区内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仍由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三、异地管辖案件的立案工作
       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指定专门立案窗口负责行政案件的立案工作,做好异地管辖后的立案衔接、指导和释明。按照“立审分离”的原则依法及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不得因实施跨区域异地管辖而影响审判工作。
 
       四、异地管辖案件的审理工作
       跨区域异地管辖实施后受理的行政案件,由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理法院认为所管辖的案件不宜由其审理的,可以依法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是提级管辖。
 
       五、异地管辖案件的执行工作
       原生效裁判仍由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跨区域异地管辖后生效裁判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执行。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参照上述跨区域异地管辖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