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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要闻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10-19 14:23

为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海南省司法体制试点改革的工作部署,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根据《海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海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方案》、《海南省法院法官助理试点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法官助理的定位
1、法官助理的定位。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能的人员。
2、法官助理与法官的关系。法官助理应在法官的指导和安排下开展工作。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考评、晋升有建议权。
3、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关系。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均为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是承担诉讼事务性工作的人员,法官助理可在法官授权及职责范围内指导书记员开展工作。
二、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及来源
1、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3)大学以上学历,具备履行法官助理职责所需的业务素质,身体健康;
(4)具有公务员身份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改革过渡期内,对未能进入员额的,并经正常程序已任命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对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作要求。
2、法官助理的来源
(1)由现有未能进入法官员额范围内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转任;
(2)从现有通过司法考试的正式在编人员中选任。
3、法官助理的任命
法官助理由所在法院院长任命。
三、法官助理的配备
1、法官助理的配备根据《全省法院过渡期法官选任后人员转岗与调整配备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以应配备的员额内法官数为核算基数,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并安排在审判执行和审判辅助岗位。
2、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备比例为3:1:1,配备比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3、法官助理由所在部门领导征求分管院领导意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所协助的法官,并可适时进行调整。法官助理应优先配备给法官等级较高,且办案数较多的资深法官。
四、法官助理的职责
1、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归纳、摘录证据;(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4)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5)协助法官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6)指导书记员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7)参与庭审和合议庭评议、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对案件无表决权,其发表的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应记录在合议庭合议笔录之中;(8)在法官指导下,撰写有关法律文书,开展调研工作;(9)列席法官会议,并可发表意见;(10)完成法官交办的其它工作。
审判辅助部门的法官助理在案件办理上除应履行上述职责外,依据所在不同的岗位还应履行其所在部门的岗位职责。
2、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2)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3)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4)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5)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6)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7)校对、装订法律文书;(8)整理、归档案卷材料;(9)完成法官交办的其它工作或法官助理在职责范围内交办的其它工作。
3、法官助理参与案件审理的回避和告知制度。有法官助理参与审理的案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法官助理回避的,应说明理由,并依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办案时应参与案件的庭审。其座位可与书记员并排而坐。
5、在法律文书中,参与庭审的法官助理应署名。署名位置在书记员署名位置之上一行。法官助理参与庭前证据交换、主持庭前调解、参与开庭等参与审判的有关情况应在裁判文书中写明。
五、法官助理的管理
1、法官助理的管理根据《海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海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进方案》的要求执行,并由所在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2、法官助理是初任法官的培养对象,法官任命主要从法官助理中选任。
3、法官助理的晋升、考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职务晋升、工资调整、考评有权发表意见。
4、法官助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参照《海南省法官违法违纪行为惩戒办法》予以相应的经济性惩戒。法官助理的司法责任制依照《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法官助理责任导致案件质量问题的,以及法官助理有缺乏责任心、消极怠工行为的,应予以经济性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