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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规则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5-10-30 08:49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议庭的工作,强化合议庭职责,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合议庭是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庭应当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独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第三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负责。
第四条  合议庭在行使审判职能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原则和集体负责制的责任承担原则。
二、 合议庭的组成
第五条  合议庭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及其他法官组成。
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为三人。
合议庭的审判长必须具备审判长资格。
未经选任为审判长的审判员和任助理审判员满三年并通过审判委员会任命的代理审判员可以独立主审案件。任助理审判员未满三年通过审判委员会任命的代理审判员不独立主审案件,但可以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执行。
第六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主审法官及其他组成人员由书记官处按照有关规则确定。
三、合议庭的审判权限及职责
第七条  合议庭对案件审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独立地作出决定。
第八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案件的审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安排合议庭或书记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依据法律规定决定、处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
(五)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六)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七)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八)参加讨论、审阅、修改裁判文书并在裁判文书原本上附署;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十)办理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审判职责是:
(一)认真阅卷,掌握案情;
(二)在庭审中协助审判长组织并认真参与庭审活动;
(三)在评议案件时就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发表意见;
(四)参加讨论、审阅、修改裁判文书并在裁判文书原本上附署;
(五)协助审判长做好其他工作。
案件的主审法官还应完成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起草等工作。
第十条  合议庭要认真履行本院案件首办负责制等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对本院监察部门对相关案件的调卷、质询等工作,合议庭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共同负责。
四、 合议庭评议
第十三条  合议庭应当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合议庭主要评议以下内容:
(一)案件中涉及的程序事项;
(二)证据证明效力的确认;
(三)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及案件的处理结果。
对证据证明效力的评议一般应在庭审结束前进行,并由合议庭当庭公布评议结果。对确实不能当庭认证的,由合议庭在休庭后评议时进行认证。
第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依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由主审法官向合议庭汇报案件事实和证据;
(二)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对证据证明效力的确认、案件事实的认定分别进行分析 、认证,并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
(三)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分别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审判长原则上应最后发表意见;
(四)审判长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合议庭少数意见也必须记入笔录;
(五)合议庭全体成员在合议笔录上签名。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六条  合议庭评议必须严肃认真,合议庭成员必须对评议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对报送审批、签发的法律文书,应先由合议庭成员逐一阅看,认为无异议并在法律文书原本上附署后,按照本院关于法律文书审批、签发的规定报送审批、签发。
第十八条  对于合议庭难以形成决定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及按规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合议庭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