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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权责划分规则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5-10-30 08:46

为加强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 院长、副院长
第一条  院长对本院的审判工作负领导责任。院长负责组织、指挥各分管院长完成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立案、审判监督等各项审判工作任务。
第二条  院长对本院的审判工作有最高的管理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院长的审判权责主要有:
(一)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
(二)决定审判人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依法决定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和变更;
(四)可以建议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复议;
(五)对采取审批制报批的事项有权作出决定;
(六)发现本院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违法,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情况时,应当责令纠正。必要时可指令庭长另行组成合议庭;
(七)对合议庭难以形成决议而逐级向院长请示的案件,应当提出指导性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八)发现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可指令进行复查;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本院或下级法院进行复查;
(九)应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审理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调查、分析、研究、探讨审判工作的新问题,拓宽监督视野,提高审判监督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副院长对分管的审判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副院长在履行职务时对院长负责,并应定期或不定期向院长汇报分管的审判工作情况。
第六条  副院长负责组织、指挥分管部门的审判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审判任务。
第七条  副院长的审判权责主要有:
(一)协助院长工作,受院长委托,在分管部门范围内代行院长权责;
(二)在分管部门内召集审判长联席会议;
(三)决定案件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对采取审批制报批的事项有权作出决定;
(五)应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审理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对分管的工作应经常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审判工作。
第八条  院长、副院长应当通过调卷、旁听庭审、听取汇报、接受来信来访、列席合议庭等方式对全院的审判工作或分管部门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院长、副院长调阅案卷时,刑事案件一般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其他案件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院长、副院长列席合议庭评议时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院长、副院长在评议时发表的意见,应记录在卷,合议庭应当充分考虑。
二、  庭长、副庭长
第九条  庭长对本庭的审判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院长或分管院长汇报本庭的工作。
第十条  庭长负责组织、指挥本庭的审判人员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负责的审判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庭长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和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二条  庭长应当通过调卷、旁听庭审、听取汇报、接受来信来访、列席合议庭等方式对本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可以建议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复议。
对采取审批制报批的事项有权作出决定。
庭长列席合议庭评议时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庭长在评议时发表的意见,应记录在卷,合议庭应当充分考虑。
庭长调卷时,刑事案件一般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刑事重大、疑难案件一般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其他案件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庭长对合议庭难以形成决议的案件,可以组织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
第十四条  庭长发现本庭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违法,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情况时,应当责令合议庭纠正。必要时庭长可以报请分管院长或院长决定调整合议庭或指令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十五条  庭长应经常性地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本庭的审判工作。
第十六条  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受庭长委托代行庭长职责。
三、  裁判文书的审批与签发
第十七条  法律规定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由院长签发,并对所签发的法律文书负责;受院长委托,副院长可以签发分管部门的必须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并对签发的法律文书负责。
第十八条 本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和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分管副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授权的庭长审批、签发。
重大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分管副院长审批、签发。重大案件的界定按照本院《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
其他一般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庭长或庭长授权的副庭长审批、签发。
第十九条 对报送审批、签发案件的法律文书存在文字性错误的,有权审批、签发的人员可迳行修改或退回报送部门、报送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