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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令(潘艺海)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09-21 07:50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令

(2018)琼01执335-344号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第773、797、799、775、800、772、774、801、761、776号裁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海南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南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2018年6月20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海南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潘著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海南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潘艺海属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决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被执行人海南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其全部法律义务之日止,潘艺海不得以实施以下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潘艺海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进行上述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