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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令(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显义、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达)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09-21 07:43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令
(2018)琼01执恢38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终51号民事判决、本院(2017)琼01民初48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柏盈实业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552774346W)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显义(公民身份号码:230707195611070517)、被执行人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527683173)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海达(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6402241537)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其全部法律义务之日止,不得有以被执行人财产实施以下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经举报或发现被执行人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显义、被执行人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海达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