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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令(王东升)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7-07-19 17:44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令
                             
 (2017)琼01执恢9号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国升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万向置业有限公司、中盛华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盛华瑞健康城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中盛华瑞旅游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海南国升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股东王东升认缴人民币9500万元,占95%,系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东升(身份证号码330726197106094915)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其全部法律义务之日止,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东升不得以被执行人财产实施以下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东升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进行上述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