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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令(林景斌、伍灿池、吴克强、伍晓娜)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7-07-19 17:41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令
 
       (2017)琼01执7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589号裁决书以及权利人申请,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翘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华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2522元,执行费为2637.83元,合计185159.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华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因被执行人海南华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海南华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景斌(身份证号:441522199012031752)、实际控制人伍灿池(身份证号:440527197308263730)、吴克强(身份证号:460006198809108412)、伍晓娜(身份证号:440527197411183720)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在本令发布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付款义务之日止,不得有以下以被执行人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经举报或发现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林景斌,实际控制人伍灿池、吴克强、伍晓娜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