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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六个同步”工作法 努力破解执行难题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11-04 02:48

推行“六个同步”工作法  努力破解执行难题
 
——海口中院执行工作机制创新的探索与实践

    “执行难”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多年的一个顽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外部原因有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公众法治观念淡薄、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等,内部原因主要有首次执行与恢复执行衔接不畅,立、审、执环节协调配合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欠缺等。在近三年开展的“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海口中院积极探索,坚持问题导向,推行“六个同步”工作法,从法院内部有效破解执行难的工作机制障碍。
    一、首次执行与恢复执行案件同步发力
    首次执行与恢复执行案件的执行均关系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两者之间密切相连。因此,海口中院将首次执行案件与恢复执行案件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强化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同步发力,执行质效显著提高。
  (一)高度重视首次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对首次执行案件,海口中院采取了“三步工作法”。第一步是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依照相关规定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线上查询及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第一时间启动冻结、扣划、评估、拍卖等程序,以尽快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步是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及时对案件的由来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加大对被执行人社交情况、工作情况、家庭开支情况、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情况的调查。对存在合作、亲属、朋友等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充分利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做好释明和协调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真正达到了双方当事人满意的效果。2018年,海口中院通过执行和解方式结案32件,比2017年上升28%。对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及时对其配偶的财产进行调查,对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但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依法予以处置。如海口中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骆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在查询其配偶信息时,发现其配偶名下有三套房产,遂将其中一套房产予以查封进行处置。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在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时发现其有外出旅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及其他可以判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情形的,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拘留等措施,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2018年,海口中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案件69件,比2017年上升11.29%。第三步是对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通过财产调查认定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随后予以终本结案。2016年以来,通过以上步骤,有效提高了首执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终本率明显下降,避免了因案件多次恢复执行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二)规范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程序,加快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进度。一是严把恢复执行立案关。对当事人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申请恢复执行的,交由执行局法官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对财产线索属实且符合处置条件的,出具书面恢复执行意见并送立案庭予以立案。经核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不属实或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的,及时将相关情况予以告知,并书面通知其不予恢复执行。对通过总对总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终本案件,及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就是否恢复执行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二是对恢复执行的案件仍由原承办法官执行,依照相关程序加快财产处置力度,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通过严格把关,有效避免了不符合恢复条件的案件进入恢复执行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2018年恢复执行案件数为286件,比去年同期减少119件。
    二、执行风险预告知与财产保全同步推进
    所谓的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由于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外界干预执行以及人民法院自身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则不属于“执行难”案件范畴。在执行实践中,由于大部分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认为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均要实际执结,将大量执行不能案件的责任推给法院,更有一些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就不管不问,当起了甩手掌柜,认为法院有义务有责任实现其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更有当事人把执行不能的案件长期作为信访理由,致使承办法官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向当事人做释明和信访化解工作,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为有效化解该类问题,海口中院采取了“打三针”工作法。一是打好“预防针”。即在立案、审判、执行阶段均向当事人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让当事人知晓因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所形成的在诉讼中的法律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而不应由执行法院承担。特别是当事人明知对方当事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在立案和审理过程中要求承办法官将将来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予以告知,避免其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打赢官司后其权利却无法实现,从而将责任推给法院。二是打好“营养针”。即在立案、审判阶段和案件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及时提醒和督促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确保不遗漏需要保全的财产,使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胜诉当事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为法律风险的承担提供保证。三是打好“强心针”。即对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立即开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工作,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力度和范围,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实现。
    三、立审执相互监督与相互支持同步开展
    2016年8月以来,海口中院结合“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不断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强化立审执相互监督与相互支持。提出了“三个一”理念,即一个中心、一个案件、一体化。一个中心,即以人民为中心,对法院来说就是司法为民,这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根本宗旨和核心要求,具体体现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个案件,即当事人的一个纠纷从立案到审理,再从审理到执行,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打的就是一个官司,解决的都是一个纠纷。一体化,即立审执一体化或者立审执一盘棋,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全体法官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和处理案件,把当事人在不同阶段产生的数个案件当作一个整体和一个案件来研究和办理,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环节切实做好衔接和配合工作,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正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落地见效。
    (一)强化立案阶段的审查、引导和释明工作。立案是法院受理案件的第一道程序,在立案阶段,要在立案登记制基础上,对执行案件进行适度的审查,对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或执行依据存在瑕疵无法执行的,要做好申请执行人的释明工作,必要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以避免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规范当事人信息采集工作,避免因当事人信息采集错误及信息不全而影响执行工作。加强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的释明引导,使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有合理的预期。
    (二)强化财产保全工作。为加强和规范财产保全工作,避免财产保全措施不及时、不规范而影响执行,海口中院鼓励当事人采取诉前、诉讼保全,避免诉讼环节转移财产,有效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同时,研究制定了《关于将财产保全案件统一交由执行局实施的规定(试行)》,并对某些特殊案件的财产保全作出具体规定。据统计,2018年,海口中院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中已经申请财产保全的152件,保全比例达到14.98%,同比增加4.94个百分点。
    (三)强化诉调对接工作。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把调解工作自觉地贯穿于立案、审判全过程,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立案、审判阶段,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从而在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
    (四)强化审执阶段的审查和引导。为促使当事人对裁判和执行工作的理解与认同,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注意加强对特定案件特定事项的审查,并将释明工作贯穿于审理和执行全过程。
    (五)强化裁判文书主文的可执行性。将严抓裁判文书质量作为审判管理重点,切实增强裁判文书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便于当事人履行和法院执行。对审判法官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比如裁判文书的主文应当具体、明确等,不仅要考虑案件的裁判结果,还要考虑案件的执行效果,充分考虑当事人对裁判结果能否自动履行、执行实施人员能否依据该生效裁判顺利执行,做到审执兼顾,以审促执。
    (六)强化立审执衔接,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先后出台了《海口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执衔接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法院内部形成打击此类犯罪的强大合力。加强执行部门与刑事审判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定期召开执行部门与刑事审判部门联席会议,对涉拒执犯罪的移送和审理进行讨论研究,形成共识,确保对涉拒执犯罪的精准打击,形成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执行人的有效威慑,进一步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七)强化审判人员内部交流,为立审执一体化奠定组织基础。针对许多法官多年在一个工作部门或一个审判口,不利于立审执一体化工作的推行,规定原则上法官在一个部门工作满五年必须轮岗。尤其加强执行法官与立案、审判法官之间的轮岗,从而使立案法官在执行立案时,能从执行的角度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均符合执行立案条件;审判法官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时,亦能从执行的角度严把判决书、裁定书制作关,确保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可执行性,从法院内部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打好基础。近两年,海口中院执行局12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轮岗交流到审判业务部门,同时从立案、民事、行政和刑事部门没有执行工作经历的法官中选派11名优秀法官到执行局工作。
    (八)强化内部机制运行,确保立、审、执一体化取得实效。一是明确审务办为负责立案、审判、执行衔接和协调工作部门,不定期召开立案、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或法官联席会议,加强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和解决立审执一体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二是引入执行提前介入制度。审判部门在审理特定案件过程中,对判决主文表述存在争议并可能影响执行的案件,由审判庭邀请执行法官召开法官会议,以执行为导向,对判决主文的表述进行研究,作出具有可执行性的内容明确具体的判决,为下一步的执行工作打好基础。三是引入执行发现问题反馈协调制度。执行局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执行依据存在瑕疵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作出执行依据的审判部门予以反馈协调,由执行部门函商原审判部门对相关判项予以书面释明。如海口中院在办理海南某技术公司与海南某实业公司、曲靖某银行合资、合作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依法协助原告办理以下房屋的房地产证:半地下室:01、02……;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依法为原告办理上述房产对应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判决主文仅表述办理121套房产证件,但并未明确该121套房所处的位置及具体的项目名称,虽然在查明事实中对上述内容作了表述,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依据判决主文内容确定所要执行的具体标的物,无法作出过户裁定。经海口中院执行局函商原审判庭,原审判庭对判决中需过户的房产出具了书面释明意见予以明确,从而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四、民事财产执行与刑事财产执行同步进行
    在抓好民事案件执行的同时,海口中院高度重视刑事案件财产性判项的执行。针对刑事案件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存在被执行人关押监狱难查、被执行人出狱后的下落难找、被执行人在审理和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情况相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根据刑事案件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与减刑假释案件关联度高的内在规律,于2018年出台了《关于审监庭办理刑事案件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实行减刑假释案件与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扁平化管理,将刑附民、没收财产、罚金等刑事案件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交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监督庭执行,并纳入执行管理系统。审判监督庭在办理该类执行案件时与执行部门享有同等权利,案件由执行局长统一审批,外勤事务、警务调用、业务学习、内勤统计等涉执行工作的由执行局统一负责。充分利用审判监督庭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服刑情况、家庭情况、相关监狱管理部门比较熟悉的优势,有效解决刑事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履行口径不统一等问题。在海口、美兰监狱设立远程视频法庭,依托远程视频法庭对被执行人实行集中约谈,实现随时开展对辖区服刑罪犯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范化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对假释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回访规程》等配套制度,从制度上对履行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规范,促使服刑罪犯以实际行动积极改造,实现执行财产和改造罪犯两促进,确保刑事判决的权威性和既判力。2018年4月实施该项措施以来,共移送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140件,执行到位金额2362.3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065.05万元。同时,通过此项措施,分流了大批执行案件,减轻了执行局的工作压力,使执行局法官可以集中力量办理民商事执行案件,为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终本案件执行回访与检察机关监督同步实施
    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即意味着判决所确定的胜诉当事人的权利暂时无法全部实现或者部分无法实现,终本案件是否合格,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评价。在严格规范终本案件办理的同时,海口中院出台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终本案件的事后监督。一是实行执行回访制度。制定《关于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实行回访的规定》(试行),对执行回访案件范围、执行回访方式、执行回访意见的反馈和处理等作出详细规定。返聘两名退休高级法官作为执行回访专员,负责对终本案件当事人的定期回访,主动征询当事人对终本案件的意见,并对每一件案件的回访情况予以登记造册。对当事人反映的意见,经核查属实的,根据问题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并视情形提出处理意见。对当事人反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执行局,由执行局安排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对财产线索属实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立即恢复执行;对当事人反映原承办法官存在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情形的,由回访专员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执行局领导,由执行局领导视情形对原承办法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报请院领导对原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2018年引入该制度以来,执行回访专员对海口中院2016年、2017年所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回访,通过回访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予以恢复的执行案件12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认可。二是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终本案件进行监督。2018年6月,海口中院与市检察院会签了《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监督的规定(试行)》,明确对标的较大、当事人信访等终本案件进行检察监督。首先,对争议较大、可能引起群体事件等案件在终本前主动邀请检察机关进行事中监督,由法院与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进行共同分析研究,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再最后决定是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次,邀请检察机关对已经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案件进行事后监督。由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进行随机抽取,并对每一件案件的监督情况出具书面检察建议书。海口中院院长对检察建议书逐件作出指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每一个问题,要求执行局举一反三,逐一核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检察机关。同时,结合检察机关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海口中院对2016年和2017年的终本案件进行逐一核查,并成立40人的旧案专项整改小组,对每一件终本案件进行自查整改,确保每一件终本案件均符合法律规定。2018年,检察机关共对海口中院9件终本案件提出检察建议,海口中院亦对每件检察建议做出了书面答复,检察监督初见成效。三是强化奖惩机制。将执行回访及检察机关监督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比较多的法官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约谈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执行审务督查与纪律检查同步加强
    一是对执行案件审务督查常态化。2016年以来,海口中院每年定期由审判管理部门对执行案件进行一次专项督查,重点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仲裁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进行评查,形成书面评查报告,将评查结果及时向全体执行干警通报反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要求承办法官限期改正。2018年专门开展了近三年的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和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三次专项评查,大力加强对执行案件质量的评查力度。专项评查共评查了执行案件452件,其中,执行异议案件222件,仲裁裁决执行案件165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65件。通过专项评查工作,发现了部分执行案件存在立案审查不严、承办法官审限意识不强、卷宗整理不规范、评估工作配合失调等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审务办向全体执行干警下发了专项评查的通报,并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同时将评查结果与执行干警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挂钩,倒逼执行干警提升业务能力,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从执行局反馈的整改成果来看,成效较为显著,特别是2018年的执行案件无论是从案件规范程度、文书水平和案卷归档都有了较大的提升。二是以审务督察为抓手,狠抓作风建设。尤其在市区两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清补工作中,监察处积极发挥审务督察的作用,巩固作风建设成效。9月21日—10月20日近一个月时间,监察处在院党组指导下积极投入到帮助协助龙华区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执行工作清补任务中去。监察处审务督查组每天分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进行抽查督察,并于次日上午通报迟到、早退人员情况。通过不定期审务督察和检查,使得干警的纪律作风意识得到明显增强,组织纪律和庭审形象等有较大转变。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执纪问责。监察处根据审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对执行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或行为的查处力度,真正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