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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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司法公信的几点思考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3-05 11:26

吴剑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决定》第四部分提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样一个重大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就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了重要阐述。他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就提高司法公信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
    司法公信是司法机关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司法公信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充足的信赖,公民的法治信仰得到空前加强。司法公信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治信仰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主体,提高司法公信,人民法院义不容辞、责无旁贷。下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提高司法公信谈几点思考。
    一、公正司法是提高司法公信的核心要求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法治的生命线,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永恒的追求目标。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也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公正的内涵也愈以丰富。公正司法,首先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不仅要从宏观上把握公正,也要从微观上把握公正。所谓从微观上把握公正,就是要从个案上关注公正。个案的公正,老百姓更为关注,往往把个案作为评价公正与否的标杆。一个法院每年要审理成千上万件案件,但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他这一辈子可能就是一个案件,他就是通过这一个案件的具体审理、裁判及执行来观察、体悟法院是否公正。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年初曾以“100-1=0”来描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100%的伤害。《人民日报》也曾刊发评论指出:“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增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总书记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其次,要求法官不仅做到实体公正,也要做到程序公正。这就是说,人民法院不仅要努力实现公正,而且要以当事人看得见、听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公正。再次,不仅要求实现上述公正,同时还要求得到精神上的满足,打有体面的官司,能得到法院和法官的尊重。可以说,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方方面面都不可忽视。
    二、公开司法是提高司法公信的重要举措
    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更是司法机关取信于民的重要渠道。公开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内容,然而,实践中往往由于司法机关任务重、人员少、认识不足等种种原因,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内容没有及时公开,使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存有疑虑。当事人缺乏知情权,对案件进行的程序,每一环节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感觉不到诉讼权利得到保障。这样一来,即使案件处理得当、程序合法、公平公正,也很难被当事人和社会所理解和接受。
    另外,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最有效的监督就是公开,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最有效的方式莫过于司法公开,这就是我们所讲的“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基于此,近年来,海口两级法院着力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一是审判流程公开。搭建审判流程公开平台,从立案到审判到宣判到执行,除了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机密,涉及商业秘密,涉及未成年人,还有涉及个人隐私的等不得公开外,全部都公开出来。公开后,当事人、社会各行人士都可以获取相关的信息。二是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文书是法院判决物化的一个载体,它既体现着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形象,也关系着具体承办法官的审判能力和形象,彰显了法官司法能力,强化了法官的责任。三是执行信息公开。把所有的执行信息,如被申请执行人状况、案件执行情况、标的大小等全部公开,便于当事人监督,也便于社会监督。通过这些举措,提高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在海口中院,现在一般案件的审判,除了当事人可以旁听,社会人士也可以旁听。此外,中院还开通了微博、微信、庭审网络直播等一些现代技术手段,把科技化的元素引用到审判里面,拓宽广大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扩大司法公开,增加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
    三、高效司法是提高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
    司法不仅要公正,也要及时、高效。有句法律谚语说得好“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就是说,办案只讲公正是不够的,还要讲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变化多端,用“瞬时万变”来形容也不为过。一个案子拖上几年,企业都拖跨了,案子即使赢了,也不过是赢得一张法律白条,没有现实意义。因此,必须及时立案、快速审结、迅速执行,方能最大限度、最为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三大诉讼法都对办案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打折扣。这也是当前诉讼当事人对法院诟病最多的一个方面。我们在实践中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公示并提醒法官的办案期限,对一些违法超审限的承办人予以纪律处分,建立市区两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等等。
    四、为民司法是提高司法公信的群众基础
    为民司法也叫司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要求。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法官既是审判人员,也是群众工作者。无论环境和条件怎么变化,司法为民的宗旨不能变,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司法为民要在增进同群众的感情上下功夫,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上下功夫,在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上下功夫。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的各个环节,一切诉讼活动、诉讼行为、诉讼措施都要建立在尊重、体谅、方便当事人的基础之上,要依法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司法为民,重在措施要实,重在制度创新。创新无止境。过去实施的行之有效的各项便民措施要继续坚持。同时,还要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结合新的形势要求不断创新。如美兰法院医疗法庭实施网络立案、调解,建立远程网络视频鉴定体系,方便了群众诉讼,减轻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增进了司法透明度,让当事人更加信服,也彰显了司法公正。
    司法为民,还要强调坐堂问案与实地察情相结合。实地察情、巡回审判不但拉近了法院与人民群众、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更有助于法官察案情、听民意、明事理,有利于法官更好地把法、理、情有效地兼顾起来,作出更加合乎法律原意、合乎天理人情的理性判断,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要做到司法为民,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在办案过程中,如果法官的作风、态度、行为等不符合职业要求,让当事人不满意,那么司法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
    五、廉洁司法是提高司法公信的基本保证
    公生明,廉生威。司法廉洁,是司法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法官应有的品质,更是公正办案的保障。如果每位法官都能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铁面无私、公正办案,就会极大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法官破坏裁判规则,大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就会大大损害司法公信。一个不廉洁的法官,很难让当事人相信他能做到公正办案。
    当前,反腐倡廉工作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围绕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六难三案”问题,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严厉查处法院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和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清除“害群之马”,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惩戒制度,督促法官公正高效廉洁司法。严格审判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关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干扰办案的规定,认真落实过问案件全程留痕,遇到干扰及时报告等制度,要坚决纠正审判活动中的不正之风,逐步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努力促进法官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这几年,我们开展了对“庸懒散奢贪蛮横硬”等问题集中整治的专项活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要持之以恒地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要时刻防止“四风”问题反弹,要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确保优良的司法作风能够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六、尊崇司法是提高司法公信的社会基础
    尊崇司法,从本质上说是尊崇法律。司法应当被尊崇、被敬畏、被信仰。“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当全社会信仰法治,当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然,才能源源不断地释放规则的正能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尊崇司法是公民特别是当事人的一项义务。尊崇司法,首先要求当事人尊重法院的诉讼活动,听从法官的诉讼指挥和引导;其次,要求当事人尊重法院的裁决,这是最本质、最核心的。不管裁决对己有利还是不利,都应以理性的态度予以尊重。第三,法院裁决若对己不利,应当采用理性的态度、法治的方式(如上诉、申诉、申请执行回转、申请检察监督等)寻求救济。而不是去上访、闹访、搞群体性事件、制造谣言以及找门路、托关系、闹领导等非法方式来处理。更不允许利用公权力或社会公共资源来干扰司法活动,对抗司法裁决。
    司法公信源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司法作保障,司法公信要靠人民群众来维护。人民法院要着力推动全民守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引导当事人和群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着力培育公民和社会组织自觉守法的意识和责任感,充分调动全社会自觉守法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守法的良好氛围。提高司法公信,提升法治权威,是举国上下、近14亿中华儿女共同的事业和追求。法院是主力军,责无旁贷,但能力和影响终是有限,需要的是全民动员、参与和支持,特别是党政机关的领导和支持。
    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从基础打造到系统建构,从局部突破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然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伴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化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深入部署和落实,中国法治必然铿锵前行,快速推进。当人民群众能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时候,我们的司法就具有应有的公信力;当人民群众都树立起法治信仰,把法治当成一种行为方式的时候,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就不难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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