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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银行与持卡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阮奕飞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南海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3-03 16:15

陈  璐  张  磊

【案情】
    原告:阮奕飞。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南海支行。
    2011年1月26日,阮奕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南海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南海支行)处办理了一张龙卡通储蓄卡(卡号62270035298XXX2),双方为此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领用协议》,其中第四条第3点约定:申领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2011年11月16日,阮奕飞所办该卡被转入十万元,卡上余额为100290.67元。同年11月20日晚23时59分至同年11月21日0时1分为止,阮奕飞手机连续收到95533号服务信息共计10条,显示阮奕飞所持有的该卡于11月20日23时56分在ATM机上转账支出5万元,23时56分手续费支出50元,23时57分在ATM机上取款支出5000元,23时57分手续费支出50元,23时57分在ATM机上取款支出5000元,23时57分手续费支出50元,23时58分在ATM机上取款支出5000元,23时58分手续费支出50元,23时59分在ATM机上取款支出5000元,23时59分手续费支出50元。总计金额为70250元。同年11月21日0时6分,阮奕飞在收到提示信息后立即拨打95533服务台反映和了解情况,服务台人员查询后告知阮奕飞所持的该卡账户余额为93.67元,即阮奕飞所持卡已被转款和支取了99700元,银行收取手续费497元,转款、取款地点在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阮奕飞随即要求挂失该账户。同年11月21日0时53分,阮奕飞即拨打110报警。同年11月21日上午8:40,阮奕飞到海口市保税区公安分局金盘派出所报案,该所受理后又要求阮奕飞到广东省阳西县公安局进行报案。同年11月22日,阮奕飞即赴广东省阳西县公安局进行报案,该局受理了阮奕飞所报案,并于2012年8月19日出具了一份《关于阮奕飞信用卡存款被盗案的说明》,特别指出:“一、阮奕飞建行的储蓄卡(号码62270035298XXX2)曾于2011年11月20日至2011年11月21日在案发地的ATM机多次被取走现金或转账,二、在案发期间,未有发现阮奕飞在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范围内活动的轨迹,另外,调取案发处的相应时间段视频资料,也未见有阮奕飞本人出现。此案已并入该地区相应时间段所发生多起类似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仍在侦查中。阮奕飞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建行南海支行赔偿阮奕飞经济损失100197元及利息5355元;2、本案诉讼费由建行南海支行承担。
【审判】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建行南海支行对原告持有的储蓄卡被盗刷是否存在过错。阮奕飞通过自愿申请的方式在建行南海支行处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双方因此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阮奕飞负有保管好自己储蓄卡及密码的义务,建行南海支行负有保证阮奕飞存款安全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领用协议》的规定,阮奕飞须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案中阮奕飞储蓄卡内的存款是在被输入阮奕飞所设置的密码的情况下被转账和支取的,在无证据证明建行南海支行对阮奕飞所设置的密码有故意盗取或过失泄露的情况下,阮奕飞要求建行南海支行承担其经济损失,显然于法无据。阮奕飞作为持卡人及密码设置人,负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因其不慎造成储蓄卡密码被他人盗取所造成的后果,理应由其个人承担。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阮奕飞的诉讼请求。
    原告阮奕飞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阮奕飞于2011年1月26日在建行南海支行处办理了一张龙卡通储蓄卡,双方当事人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属有效合同。该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后,阮奕飞负有保管好自己储蓄卡及密码的义务,建行南海支行负有保证储户阮奕飞存款安全的义务。
    关于阮奕飞的涉案储蓄卡是否存在盗刷的问题。广东省阳西县公安局受理了阮奕飞所报案后出具了一份《关于阮奕飞信用卡存款被盗案的说明》,该说明指出阮奕飞建行的储蓄卡(号码62270035298XXX2)曾于2011年11月20日至2011年11月21日在案发地的ATM机多次被取走现金或转账,在案发期间未有发现阮奕飞在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范围内活动的轨迹,调取案发处的相应时间段视频资料也未见有阮奕飞本人出现。依据阳西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内容,阮奕飞作为涉案储蓄卡的持有人,其并未在储蓄卡使用时段出现在储蓄卡使用地区,故应认定存在阮奕飞的涉案储蓄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
    关于阮奕飞的涉案储蓄卡被他人盗刷后,其损失应如何承担的问题。阮奕飞持有涉案储蓄卡后,其负有保管储蓄卡密码的义务,本案中涉案储蓄卡被他人盗刷,在阮奕飞无证据证明建行南海支行泄露储蓄卡密码的情况下,应认定系阮奕飞对储蓄卡密码保管不善,造成储蓄卡内金额被他人输入储蓄卡密码后盗刷,阮奕飞应对储蓄卡内金额被他人盗刷承担部分责任。同时,涉案储蓄卡由建行南海支行交付阮奕飞进行使用,建行南海支行有义务防范储蓄卡被他人伪造后进行盗刷,本案中涉案储蓄卡被他人盗刷,应认定建行南海支行在涉案储蓄卡的防伪技术上未尽到防范义务,亦应对阮奕飞所持有的储蓄卡内金额被他人盗刷承担部分责任。依据公平原则,阮奕飞、建行南海支行应各自对涉案储蓄卡内金额被他人盗刷造成的损失100197元承担50%的责任,故建行南海支行应向阮奕飞赔偿经济损失50098.5元及利息。阮奕飞上诉称建行南海支行应向其赔偿损失,因阮奕飞自身亦存在过错,故本院仅对建行南海支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即“驳回阮奕飞的诉讼请求”;(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南海支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阮奕飞支付经济损失50098.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098.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1年11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三)驳回阮奕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目前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主要(下转第58页)(上接第51页)结合下列几种常见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银行卡被盗刷:行为人并非持卡人,且存在安装测录装置盗取银行卡信息、密码等行为的;交易银行卡的样式、颜色、标记等与银行卡差异较大的;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其他能够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形。
    本案中,依据阳西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内容,阮奕飞作为涉案储蓄卡的持有人,其并未在储蓄卡使用时段出现在储蓄卡使用地区,故存在阮奕飞的涉案储蓄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银行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如果仅凭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领用协议》中“持卡人须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的规定和阮奕飞无证据证明银行方面原因造成密码泄露就认为阮奕飞对涉案储蓄卡被盗刷应承担全部责任过于草率。首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领用协议》中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约定是否适用要看涉案储蓄卡是真卡还是伪卡,若伪卡情况下适用该约定对持卡人是不公平的,故该约定适用前提应当是使用真实储蓄卡进行交易。其次,双方当事人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建行南海支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伪卡交易,在涉案储蓄卡的防伪技术上未尽到防范义务,对该过错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再次,本案涉及的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自己设置、自己保密和保管的,且没有证据证明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持卡人阮奕飞也需对储蓄卡及密码保管不善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二审法院在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双方当事人对银行卡被复制并盗刷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当然,对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划分,会有仁者则仁、智者见智的看法。目前,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的责任划分还没有统一标准,建议最高法院通过下发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统一司法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