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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执行和解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课题

作者:李成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4 02:38

     李 成 

 
  调研原因及目的:执行阶段是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也是双方当事人乃至社会矛盾的聚焦点。一宗债务纠纷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已白热化,如处理不慎,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事件。执行和解作为执行结案的方式和重要的执行工作方法,就像一剂润滑剂,于无声处悄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在执行工作中显现出极大的优越性。由于执行和解具有操作便利,简单灵活,执行成本低,效果好等特点,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要通过学习、调研,做到以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指导执行和解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力争实现执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开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新局面。
  一、市中院与部分区法院执行案件收结案情况和执行和解情况
  (一)市中院2007-2008年执行情况
  2007年市中院共受理执行案件577件,结案472件,未结105件,结案率81.8%;其中,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89件,占全部结案数的18.9%。
  2008年市中院共受理执行案件597件,结案500件,未结97件,结案率83.7%;其中,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135件,占全部结案数的26.9%。
  (二)龙华区法院2007-2008年执行情况
  2007年龙华区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409件,结案1030件,未结379件,结案率73.1%;其中,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113件,和解率11%。
  2008年龙华区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50件,结案1181件,未结369件,结案率76.2%;其中,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115件,和解率10%。
  (三)美兰区法院2007-2008年执行情况
  2007年美兰区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125件,结案957件,未结168件,结案率85.1%;其中,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130件,和解率13.6%。
  2008年美兰区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39件,结案813件,未结126件,结案率86.6%;其中,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141件,和解率17.3%。
  以上数据反映,市、区两级法院2007年和2008年执行和解的情况基本持平,执行和解的案件数和和解率偏低,执行和解工作仍然是市区两级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在调研中了解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履行债务的情况比较好。除个别案件外,绝大多数案件的被执行人能按照协议履行债务。通过执行和解迅速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如美兰区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北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该案申请执行人因工程款久执未决,扬言要绑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以实现债权。美兰区法院得知后,立即赶赴被执行人所在地做严肃的批评教育工作,同时想方设法做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动员其想方设法筹集资金,争取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妥善地解决了该案纠纷,将不稳定因素化解于萌芽之中。
  二、执行和解率低下的原因分析
  调研中发现市、区两级法院执行和解率低下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第一,执行人员主观上没有和解意识。调研中发现,个别执行人员思想上对执行和解没有足够的重视,甚至没有执行和解的意识,认为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自觉的行为,法院不能依职权涉入执行和解事项,在主观上存在执行不能和解的思想。
  第二,对和解抱有畏难情绪。执行和解对执行法官的业务水平、执业经验、洞悉能力、说服能力、协调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个别执行法官不懂得如何做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对和解存在畏难情绪,不愿意涉入执行和解事项,在主观上存在不愿意和解的思想。
  第三,不能准确把握执行和解的时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的主观心理因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地发生变化,一些执行人员缺乏决断能力,因不能准确判断介入和解的最佳时机而错失和解良机。
  第四,执行员协调、沟通和说服能力不强。执行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执行法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第五,其他原因,如被执行人完全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或下落不明等,不具备执行和解的条件。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执行和解工作新局面
  (一)坚持三个至上,把握执行和解的政治方向。
  "三个至上"是指导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纲领和行动指南,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决定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性质。
  第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确保执行和解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人民法院工作作为党的人民司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服从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自觉为大局服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牢固树立、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执行工作不偏离、不背离党和国家基本路线,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科学发展,稳步前进。
  第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把握好执行和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最终目的。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司法为民要求,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执行工作的成效更多地体现在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上,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正确认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第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提供司法保障。在执行和解的过程中,要根据宪法和法律,准确把握执行和解的尺度,认真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消化对抗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开展法院执行和解工作相辅相成,两不误、两促进。
  第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执行和解的的前提。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在新时期的具体体现,解放思想、实是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前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执行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执行工作要从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案件背后的社会背景,调查好、审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摸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为开展执行和解做准备。
  第二,执行和解是实践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行动。执行和解从执行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实际需求,实际权利出发,尊重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意愿,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真正做到执行为了人民、执行依靠人民、执行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目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
  第三,执行和解有利于统筹兼顾,创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执行工作过程是处理利益关系的过程。要深入研究,认真权衡各种利益,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如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经济发展全局孰轻孰重,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孰先孰后等,统筹协调、全面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需求,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利益纠纷,全面把握和妥善解决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当事人履行债务的积极性。在措施和方法上,将强制执行和文明执行充分结合,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的生活生产均衡考虑,既要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把被执行人的痛苦降到最低,最终实现好、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三)抓住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良好契机,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推动执行和解工作的科学发展,使执行和解真正成为降低执行风险和执行工作压力的"减压器"。
  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的开展执行和解工作。执行人员要熟悉案情,不仅要了解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内容,还要了解纠纷起源的背景、发展变化过程,双方当事人生活生产情况,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双方的利益需求等。在充分了解基本事实的前提下,找准利益平衡点,有针对性地做双方的和解工作。
  2.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有效的和解方式。执行法官要在强化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进取意识上下功夫,在执行理念、工作标准、思想作风上取得新突破。针对目前存在的执行人员不会用、不愿用、不敢用强制措施的问题,努力破除困扰,积极拓宽执行思路,大胆运用、灵活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和方法,选择最佳方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如可以设立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鼓励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通过向监狱管理部门发出监督意见书等方式,建议监狱管理部门将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作为服刑改造表现和报请减刑的酌情考虑事由。
  3.树立执行和解意识,常怀和解之心,找准和解切入点。执行和解是和谐执行的最佳方式,但目前的工作中仍然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认为民事调解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的程序和前置程序,但执行和解不是强制执行法定程序,执行法官不能主动介入和解。执行和解作为一种执行工作思路和方法,能够在取得法律效果之外,达到定纷止争,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所以,执行和解方式应当作为贯穿于执行工作始终的工作方式。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执行人员大胆突破思想意识上的主观限制,长立和解意识,长怀和解之心,绷紧和解之弦,巧用执行措施,顺应和解之势,抓准和解时机,促成执行和解。如我院在执行海口市五金工具厂与海南布鲁斯织造有限公司、海南台育涤纶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海南公司场租赁纠纷一案中,面对各方当事人尖锐的矛盾和剧烈的对立情绪,立案伊始即将工作思路转变到和解执行上。在控制财产的基础上,通过深入分析案情,探讨执行方案,认真研究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权衡各方利弊得失,以双方利益平衡点为切入口,有针对性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确定初步方案后,又从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出发,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双方建立互信,消除对抗,最终实现全面和解,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找准和解切入点是促成执行和解的关键。在执行中如果能够巧用强制执行措施,对执行和解具有推动作用。强制执行措施能够震慑被执行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向被执行人阐明相关法律后果,使被执行人明白,如果不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且财产拍卖、变卖过程中产生的中间费用会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对申请执行人而言,中间费用的产生,相应减少了实现债权的数额。阐明这些法律后果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利弊权衡,往往能达成和解,通过协议偿还债务或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所以,在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是介入执行和解的良机。
  4.改变执行工作单一作战的局面,加强与外部力量的联系与配合。执行工作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在人大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使其中的积极因素成为促进执行和解的强大"外援"。在一些久执未决的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情绪对立,对法院执行人员有一定的误解,这时,由法院出面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往往效果不佳。而通过当事人的朋友、同事、领导等人出面做其工作,更容易能被当事人理解和接受。在执行涉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涉及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等"老大难"案件,可以通过解决"执行难"工作联席会议,由党委牵头,相关政府部门和各级基层组织参与协调、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建立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支持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创造执行和解的良好氛围,共同督促被执行人偿还债务。龙华区法院在工作过程中,通过"执行难"联席会议,解决了一批困扰多年的老大难案件。琼山区法院在执行一宗农民工工资案件过程中,与市委政法委密切配合,共同做各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终于以和解方式圆满执结。
  5.执行法官要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思想认识、业务水平、执法能力和廉洁自律方面不断自我完善,推动执行和解工作顺利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执行和解工作,关键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执行法官队伍。执行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社会经验,练达的人情,还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作风观。在职业道德修养过程中,对个人道德观念、思想意识不断自我更新,慎微慎独。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工作作风求真务实。不仅注重学习,讲究方法,还勤于思考,善于分析,具有较高的说服、劝导能力,不断自我完善。执行案件过程中公正司法,廉洁奉公,永葆人民法官执法如山、清廉似水的本色。在执行和解工作中要有公心、有耐心、有恒心,以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勤勉敬业的职业道德、公正廉明的执业态度,让党放心,使人民满意,取得人民信赖,推动执行和解工作顺利开展。
  结语
  党的十七大决定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写入党章,意味着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将成为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纲领性的指导思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全面发展,必须适应新的时代和新的发展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得以体现。作为战斗在执行战线的人民法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思想统领执行工作,促进法院执行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只有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才能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才能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既为法院自身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又对法院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法院必须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增强立足执行工作为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自身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执行工作,树立"和谐司法"理念,通过大力加强执行和解的工作方式,实现司法平衡、司法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最终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