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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障案件裁判标准统一的若干规定(试行)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12-16 09:47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障案件裁判标准统一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涵保障案件裁判标准统一是通过推进专业化审判和类型化审理,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裁判指引功能、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类案参考和案例指导的指引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法官自由裁判权,保障案件裁判尺度与标准的统一,努力促进“类案、同案同判”,实现公正审判,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条【基本原则推进保障案件裁判标准统一的各项工作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格遵循司法规律,确保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统一裁判标准遵循审判权的运行规律,以审判权独立行使为前提,以服务审判为宗旨,以实现公正审判,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
(二)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保障案件裁判标准统一主要针对由于法律规范不确定性、模糊性、或者法官自由裁量权地域化、证据采信标准不统一、法官个体差异等,可能导致的“类案异判”、“同案异判”。
(三)坚持整体统筹,系统化布局和整合审判资源。保障案件裁判标准统一立足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推进综合配套改革为抓手,合理整合司法资源,建立设置科学、运转顺畅、实效突出的统一案件裁判标准的保障机制。
(四)坚持建章立制,推进各项统一裁判标准工作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统一裁判标准依托精细化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工作机制,通过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工作机制健全统一裁判标准的保障机制以系统化整合、衔接各专项工作机制为基础,主要包括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专业审判团队和案例指导等。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定负责各项工作机制的统筹。
第五条【司法理念】推动实现法官依法独立裁判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机统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法律适用细则、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扩大司法决策过程的民主性,合理强化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类案、同案不同判”现象,维护法治的统一和司法权威,提升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的信任度。
第二章 司法裁判指引和案例研究机制
第六条【职能主体】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明确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权、审判监督和审判管理职权清单。
第七条【宏观指引功能】通过研究审判执行工作中普遍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分析审判管理运行态势并作出审判管理决策,讨论决定对审判执行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
第八条【法律适用研究】研究讨论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以及再审案件、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九条【院庭长办案】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作为承办法官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及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案件,加强对相关类型案件的指导监督。
第十条【审委会委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委员与其他委员或非委员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以及对法律适用、对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第十一条【审委会决议执行】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以审委会纪要形式下发的审判指导决定,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团队在案件审理中应当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决定内容。实行工作通报和跟踪反馈制度。
第三章 专业化审判与类型化审理   
第十【专业审判团队】推动专家型、职业化法官队伍建设,组建国内商事、民事、金融等不同类型的专业化审判团队,进行案件类型化的审理和裁判,追求同类案件裁判的同质化,提升审判工作的专业化。
第十【专家陪审员】实行专家陪审制度,建立精通国际商事、金融、投资贸易等专家陪审员队伍,在案件审理中发挥专家陪审员具有的专业知识优势,实行更加精细化的专业审判。
第四章 专业法官会议和专家咨询机制
第十【专业法官会议职能定位】专业法官会议由在各审判庭具有审判业务专长的资深主审法官组成,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官或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指导作用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涉及裁判尺度统一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指导性意见;研究审判、执行过程中重大疑难复杂问题,为审判组织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条【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指导机制审判组织存有疑难,分歧较大或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或认为案件符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主动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十咨询意见效力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作出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审判法官应该审慎、充分考虑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采纳与否由法官和合议庭决定,合议庭复议讨论情况应当入卷备查。
第五章 案例指导和类案参考机制
第十条【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建设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照性案例以及本院整理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性案例的指导案例库。
第十条【案例指导机制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审判的参考作用,在审理、执行相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以及本院发布的典型性案例。
第二十条【案例参照要求主审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使用,是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在裁判理由中详细阐述指导性案例体现的法律原则、法律理念和法律逻辑,以及在本案中的契合运用。指导性案例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但与指导案例在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等方面相似的同类案件,应当做出与指导案例裁判方向基本相同的判决。
第二十条【类案参考的程序约束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通过检索关键词和裁判要点,确认审理的案件是否有可参照的指导性案例,并形成查询记录附卷。
第二十条【案例参照的责任约束主审法官审理案件有类似指导性案例应当援引而未援引的,相关合议笔录应当对未援引的情况详细说明理由,落实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和绩效考核。
第六章 案件质量管理监督和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以事前、事中监督为辅,事后监督为主的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健全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明确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评查内容和评查办法,严格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庭审评查、裁判文书评查与卷宗评查,强化案件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完善司法公开机制建立健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司法公开平台,落实司法公开工作要求,以公开促公正,增强裁判权和裁判标准的公开化和透明度。
条【规范自由裁量权深化庭审制度改革,强化庭审中心意识,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强化当庭质证认证,保障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围绕案件事实充分辩论的权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条【落实上级法院业务指导认真研究发改案件,积极组织学习上级法院下发的审判规范性文件或审判业务文件、积极参加各类审判业务会议和法官培训,认真对接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
条【调查研究针对司法改革与审判实践中的重大理论和审判实践问题,加强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合作交流,尤其注重对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前瞻性问题,开展理论分析与实践研究,推动统一新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