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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12-16 09:45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等对类似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参考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案例指导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推进案例指导工作。
    (二)严格管理原则。为统一法律适用,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正义,严格落实案例指导工作要求,实施奖惩机制。
    (三)科学管理原则。推进管理方式的科学化、系统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确保案例指导工作科学运行。
(四)高效便捷原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案例指导库的建立与管理,形成便于案例查询、检索以及参照适用的信
息平台。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范围】本细则所指的指导性案例包括以下类型: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
    (三)本院整理发布的典型性案例。
第二章 案例的选编
    第四条【案例指导管理部门】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下称审务办)负责搜集、整理、汇编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负责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本院的典型性案例。
    第五条【上级法院案例搜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搜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通过《海南法院类案参考》以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搜集。
第六条【本院案例标准】本院发布的典型性案例是指本院审理裁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具有参考作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重大,对法律统一适用和社会导向有示范意义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或者法律规定存在冲突,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判的;
   (三)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具有典型性的;
     (四)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存有疑难或争议,对规范自由裁量权、避免司法偏差有指导意义的;
     (五)对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适用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作出正确裁判的;
     (六)适应新形势和政策要求,体现新的司法理念、运用新的司法方法作出公正裁判的;
     (七)其他对裁判的公正性、统一性具有参考作用的。
    第七条【案例编写规范】本院整理的典型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其中裁判要点应当完整表述裁判规则且合法、准确、精炼、无歧义,与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裁判规则不冲突。  
    案例编撰的具体格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以及《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与编写》。
第八条【案例提交】探索建立和完善案例培育和编选机制。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收集、整理案件信息,认为其审
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符合本规程第六条情形的,按照编写规范编写案例,提交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按照程序审核。
    第九条【社会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推荐。
    第十条【案例确定】审务办初审拟定的典型性案例,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讨论认为确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例,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后作为本院的典型性案例公布。根据上级法院案例编写要求作为上级法院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报送。
    第十一条【案例公布】本院发布的典型性案例通过本院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多途径公告发布,向社会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案例参考使用平台。
    第十二条【指导案例库】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将搜集的上级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本院发布的典型性案例归纳关键词、争议焦点、裁判要点,并对每个案例进行编号,形成指导案例库。
    根据发布案例的法院级别、案件类型分类整理汇编相关案例,供主审法官参考运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将上一年度上级法院新发布的案例以及本院新发布的典型性案例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纸质档案与电子信息库】研究室和技术装备处负责建立案例纸质档案与电子信息库,为参照性案例的更新、参照适用、查询、检索和编纂提供技术保障。
第三章 案例的参照
    第十四条【参照原则】在审理、执行相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可以参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以及本院发布的典型性案例。
    第十五条【参照定义】本制度所称参照,主要是指参考运用指导性案例体现的价值取向、反映的法律精神、确定的法律思想、适用的裁判规则等对类似案件作出裁判,不应生硬照搬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对待决案件做出裁判。
    第十六条【学习机制】建立健全主审法官指导性案例学习机制。定期组织主审法官学习新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准确理解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裁判规则和反映的法律精神,不断提升案例应用效能。
    第十七条【案件检索】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通过检索关键词和裁判要点,确认审理的案件是否有可参照的指导性案例,并形成查询记录附卷。
    第十八条【相似案件识别】主审法官在参照案例过程中,应当从案由、法律关系、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等方面,注意对所参照案例和待决案件是否为类似案件予以识别,确保适用规则的准
确性。
    第十九条【集体讨论】主审法官难以确定待决案件是否与指导性案例为类似案件时,可提交法官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条【案例引述】主审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使用,是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在裁判理由中详细阐述指导性案例体现的法律原则、法律理念和法律逻辑,以及在本案中的契合运用。指导性案例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但与指导案例在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等方面相似的同类案件,应当作出与指导案例裁判方向基本相同的判决。
    第二十一条【诉辩回应】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主审法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参照案例的例外】对类似案件或相同法律问题作出不同于参照性案例裁判规则的裁判的,主审法官应提请法官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审务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强制说理】主审法官审理案件有类似指导性案例应当援引而未援引的,相关裁判文书应当对未援引的情况详细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指导案例的排除】参照性案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具有参照作用:
   (一)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 
   (二)发布新的指导性案例的;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审务办负责案例指导工作的实施,结合案件质量评查,定期核查主审法官处理案件是否有查询指导性案例的附卷材料。
    第二十六条【考核奖惩】监察处和政治部负责监督落实本细则的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结合绩效评价机制,落实案例指导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案例指导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主审法官违反本规定,造成相应后果的,按照《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办法(试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案卷中没有指导性案例查询记录材料的,第一次出现上述情形的由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给予预警;两次以上出现上述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提请监察处对相关责任法官未履行上述制度的情况予以院内通报;
   (二)对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主审法官在案件裁判中未予以回应的,不能认定为优秀裁判文书;
   (三)审判案件作出与指导性案例裁判方向不一致的判决而未充分说明理由的,列为不合格案件和不合格裁判文书;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