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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12-16 09:40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力度,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判监督管理是指为确保法院整体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司法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在遵循审判工作规律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问责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流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评价,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和确保司法的公正、廉洁和权威。
     第三条 本院的审判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审判各环节和阶段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
   (二)科学管理原则。严格遵循司法审判的内在规律,坚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高效,坚持事前预警教育、事中流程跟踪、事后监督为主的原则。
   (三)高效公开原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内健全网络监控体系,严格审限控制,实行审判流程节点提示,对外充分利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全面实行司法公开,广泛接受监督。
   (四)权责明确原则。依法明确书记员、法官助理、主审法官、庭(局)长,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分管院领导、院长、审判委员会等主体在审判监督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切实发挥各主体在审判监督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五)全程留痕原则。按相关规定,各审判监督管理主体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全程留痕。


第二章 审判监督管理职权的配置
       第四条 本院的审判委员会、院长、分管院领导、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庭(局)长,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切实履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运行,以确保审判权的依法独立与公正高效运行。
      第五条 本院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应当自觉服从、积极配合第四条规定的各类审判监督管理主体依法依规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行为,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升审判工作质效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以下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本院案件的裁判标准;
    (二)讨论决定审判执行活动行为规范和审判执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对发现确有错误的或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讨论决定再审;
    (四)讨论认定案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五)决定院长参与案件审理与案件讨论的回避事项;
    (六)讨论认定司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情形、是否应追究相应违法审判责任;
    (七)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院长履行以下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从宏观上指导、协调本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主持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执行工作经验、讨论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相关的管理制度,对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二)决定召开、主持审判委员会,对发现确有错误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三)决定召开、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提请讨论认定案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提请认定司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情形,是否应追究相应违法审判责任;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本院的相关规定,对相关的诉讼事项履行审批监督管理职责;
    (五)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六)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分管院领导履行以下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协助院长从宏观上指导本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好所分管业务部门的审判执行工作;
    (二)提请院长召开审判委员会,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
    (三)根据院长授权,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个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
    (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程序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四)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五)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行使以下审判监督管理职权:
    (一)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对办案质量进行评查和监督,组织开展案件质量常规评查、发改案件等专项评查、裁判文书质量审阅等各项评查活动;
    (二)审判流程监督管理,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流程进行监督;监督、检查各业务庭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情况;
    (三)审判绩效监督管理,设定和完善案件质效指标体系,评估审判工作绩效,进行司法统计,进行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
    (四)审限预警、催办及审限管理;
    (五)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审判委员会讨论议题的事前准备、会议记录等工作,协助审判委员会开展案件审理、审判管理、审判监督、业务调研和指导,督促落实审委会决定;
    (六)督办本院领导对上级法院和本院关于审判执行工作重大决策领导批示件,检查、督促本院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第 庭(局)长履行下列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审判管理制度,对本部门审判质效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核需要报请院长或副院长决定的事项;
    (三)组织协调、保障庭审及执行等审判活动;
    (四)协助分管院领导管理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审判流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审判流程的监督管理是指在遵循审判工作规律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特点,对案件的诉前调解、立案、分案、排期、送达、保全、调查、开庭、结案、上诉、归档等环节进行的监督、协调、管理,以确保程序公正和司法高效。
      第十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相关规定,对起诉到本院的属于可调解案件,应根据本院《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在线调解工作规范》等文件安排相关调解员积极进行调解。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做好监督管理,避免存在久调不决,贻误案件审判的现象。
      第十在立案阶段,对以下工作重点做好监督管理:
     (一)督查立案登记制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
     (二)负责立案审查的工作人员对其审查的案件, 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况;是否存在向案件当事人介绍或推荐律师、诉讼代理人的现象;是否存在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索要财物、接受宴请或其他利益的现情形;
     (三)决定立案的案件, 是否按规定预收了诉讼费,相关的手续是否齐全; 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事由是否符合规定, 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四)已立案且需要安排开庭日期的案件, 是否按照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规定排期;
     (五)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是否按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
     (六) 受理案件的材料和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按规定及时移交给业务庭;
     (七)立案环节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十在审判阶段,对以下工作重点做好监督管理:
      (一)合议庭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情形,是否如期开庭,庭审活动是否规范;
      (二) 庭审及调查取证过程中, 是否存在冷漠、蛮横、生硬甚至辱骂、体罚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形;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方法是否适当, 被保全的财产财物是否与诉讼标的相适应;
      (四) 鉴定、评估、拍卖诉讼争议标的财产, 是否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鉴定评估;是否存在干预或授意物价、评估、拍卖机构压低或者抬高价格情形;
      (五)法官团队是否存在隐瞒、歪曲或者伪造案件事实, 涂改、隐匿、偷换、销毁、伪造证据,故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不依法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 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导致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
      (六) 案件开庭审理后, 是否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交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按期报结;
      (七) 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纪律, 私下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泄露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情况;
      (八) 是否存在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 或者私自制作及篡改法律文书的情况;
      (九) 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 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超审限的案件;
      (十)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签发送达之前是否擅自将审判结果告诉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十一) 审判环节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十结案后,对以下工作重点做好监督管理:
      (一)对上诉案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诉状副本及答辩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上诉案件移送至上级法院,相关移交手续是否完备。
      (二)结案案件卷宗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整理完毕,是否按要求归档。


第四章 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案件质量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保证。各主体要严格落实自己的职责,遵守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和我院的《案件质量管理评查办法》切实担负起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对案件质量的评查管理采用案件质量常规评查、专项评查、裁判文书审阅等方式进行。
       第十在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中,要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细化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建立专业化评查队伍。适时引进社会第三方参与评查,对评查结果以定期通报、点评讲评、专题报告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每名法官全年接受案件质量评查的案件比例不得少于当年审结案件数的10%。


第五章 审判监督管理结果的转化与运用
       第十九通过审判监督管理,根据各业务庭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情况,客观评价各业务庭的工作量,并有针对性的适时调配审判力量。
       第二十条 建立审判监督管理与干部选任提拔的对接机制。在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表彰奖励、晋级晋升、提拔遴选等工作中,优先考虑审判绩效突出和案件质量优秀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
       第二十建立审判监督管理与纪检监察对接机制。把审判监督管理作为发现违法违纪审判线索的重要渠道,发现问题后及时移送监察处及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