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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辖区法院执行工作单独考核的规定 (试行)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09-15 22:31

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要求,建立科学的执行工作单独考核机制,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工作单独考核内容以反映执行案件质量与效率的指标为主。
第二条执行工作单独考核对象为海口市中院辖区法院执行局。
第三条市中院成立执行工作单独考核领导小组,制定考核的具体指标,对考核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第四条执行工作单独考核共分五类指标,分别为案件质效、综合管理、调研宣传、队伍建设、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五项,总计100 分。
第五条执行工作单独考核以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数据、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系统提取和辖区法院上报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每年一般进行两次考核,上、下半年各至少开展一次。
第七条考核结果向全市法院公布。排名落后的法院由考核领导小组将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启动问责程序。
第八条考核领导小组定期将考核结果通报各辖区法院党组,并建议各法院将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参考。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