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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刑事案件审判规程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5-11-09 15:47

一、庭前准备工作
第一条  依据刑事诉讼第二审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本院立案庭立案登记后,于二日内将案件移送书记官处排期后,送交刑二庭审理。
第二条  案件决定开庭审理的,合议庭在开庭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如被告人在押的,应将被告人换为本院羁押。
(二)在开庭7日前向检察院发送《阅卷通知书》,通知检察院派员阅卷。
(三)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7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四)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检察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五)控告方提供新证据的,开庭前向被告方开示。没有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一般不组织开庭前证据开示。
(六)开庭前,主审法官可制作《阅卷笔录》。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和庭审提纲提出修改意见。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二、开庭准备和宣布开庭
第三条  开庭前准备。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
第四条  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第五条  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
经核对出庭人员的身份并确认无异后,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第六条  传唤被告人并查明情况。
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情况。
第七条  宣布开庭、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
宣告案名:本庭审理的是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提起抗诉(指控)的原审被告人(上诉人)犯罪案。原一审案名中的“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的称谓根据抗诉或上诉的情况确定。
宣告案由:抗诉机关或者上诉人因本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于…(时间)作出的…(案号)判决,于…(时间)向本院提起抗诉(上诉);本院于…(受理时间)受理本案。有关延长审限等程序上的情节也应一并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三章的规定,本庭按照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宣布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和检察人员等人员名单。
第九条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后,审判长询问各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  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等四个阶段进行。
三、法庭调查
第十一条  宣布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如有必要,可以告知法庭调查的顺序。
由法庭宣读原审判决书。如各方当事人和检察人员认为没有必要宣读原审判决书的,可以省略。
第十二条  控辩双方陈述。
由抗诉机关或上诉人宣读抗诉或上诉书。如既有抗诉又有上诉的,首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宣读上诉书或者陈述上诉意见。
抗诉(上诉)书宣读完毕,没有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或者没有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依法陈述或者答辩。
第十三条  讯问和发问。
经征询确认检察人员需要讯问被告人的,审判长宣布由检察人员讯问被告。
经征询确认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求向被告人发问的,审判长宣布由辩护人发问。
经确认当事人之间要求向对方发问的,经法庭准许,审判长指示当事人发问。
法庭认为需要时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十四条  法庭归纳小结。
法庭应当根据全案的事实和原判认定的事实,结合控辩双方的上诉或者抗诉的诉辩意见,归纳控辩双方对事实的争议情况并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
在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重点的基础上,对全案的事实逐一、有序地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法庭举证。
控辩双方根据当庭举证的具体要求当庭出示证据,并就证据的来源、证明的对象及证明效力等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当庭质证。
举证方举证完毕后,组织质证方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  当庭认证。
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
二审维持原判认定结论或者变更原判认定结论的,都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的调查。
控辩双方申请调查其他事实和审查其他证据的,经审判长许可后,组织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或者审查必要的,可以驳回申请。
第十九条  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第二十条  宣布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即控辩双方应当主要围绕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审判长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
第二十一条  对等辩论。
审判长宣布进行对等辩论。指示控辩双方依法进行辩论发言。
对等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果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当强调辩论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
第二十二条  互相辩论。
审判长宣布进行互相辩论。控辩双方要求发表辩论意见的,经法庭许可,发表辩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第二十四条  审判长宣布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随即指示被告人陈述最后意见。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被告人陈述,一般不宜打断其发言。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第二十五条  宣布休庭。
审判长宣布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检察人员和当事人重新开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十六条  评议。
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案件作出裁判。
第二十七条  继续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宣布继续开庭。
第二十八条  宣布裁判结果。
在审判长宣告裁判结果(即裁判主文)前,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
宣判完毕后,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坐下。
第二十九条  征询意见。
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就裁判文书文本进行说明:除裁判结果(即裁判主文)外,本裁判的其他内容以书面正式文本为准。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检察人员和当事人对裁判的意见。
第三十条  宣布闭庭。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宣布检察人员、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第三十一条  审阅笔录。
闭庭后,由诉讼参与人较阅庭审笔录并签名。
诉讼参与人认为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
庭审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