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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案件审判规程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5-11-09 15:11

为了正确、及时审理各类再审案件,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保证各类审判工作的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 职责范围
第一条  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条  审理检察机关依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条  审理本院依院长发现程序决定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第四条  法律或上级法院规定的应由审判监督庭办理的其他案件。
二、 受理
第五条  再审案件由立案庭立案、调齐全部案卷材料,移交书记官处排定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确定开庭时间、法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移交审判监督庭。
第六条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本院依法决定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立案庭作出决定再审裁定立案后,移交审判监督庭。
第七条  下列决定再审的民事案件,一般应由本院审判监督庭审理:
(1)因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提起再审的;
(2)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提起再审的;
(3)原判决、裁定系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
(4)其他不宜由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
第八条  下列民事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1)检察机关对基层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2)经本院审查,申请再审理由成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八)至第(十三)项规定事由提起再审的;
(3)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
(4)涉及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5)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
三、 再审案件审判规程
第九条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各类再审案件均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第十条  适用一审程序的刑事再审案件,按本院第一审刑事审判办案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  适用二审程序的刑事再审案件,按本院第二审刑事审判办案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  适用一审程序的民事再审案件,按本院第一审民事审判办案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  适用二审程序的民事再审案件,按本院第二审民事审判办案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再审案件,按本院行政审判办案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执行本院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审审判办案规程。
第十六条  再审案件的审限,按本院《审限管理办法》执行。